公职人员嫖娼:纪律红线一样,处分结果却大不相同
傍晚六点多,小区门口的便民超市刚亮起暖黄的灯,长椅上就围了一圈乘凉的老街坊。张阿姨手里攥着刚买的馒头,压低声音跟李叔念叨:“你还记得隔壁单元那老王不?以前在街道办管社保的,前阵子因为那事儿(嫖娼)被撤了职,听说党籍都没了!”旁边遛狗的赵哥插了嘴:“哎巧了,我表弟在区里一个事业单位,前两年也犯过类似错,最后就给了个记大过,没丢工作。”这话一出口,大伙儿都纳闷了:都是公职人员,都碰了嫖娼这明确的纪律红线,咋处分结果差这么多?其实不是纪律“看人下菜碟”,而是处分得按规矩来,得看三个关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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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份“标签”不一样,处分“底线”就不同
首先得明确:公职人员不是“铁板一块”,党员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纪律要求的“底线”压根不一样。
咱们先看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党员有嫖娼、卖淫等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这意味着只要是党员公职人员,碰了嫖娼这事儿,党籍肯定没了,后续的行政处分(比如撤职、开除)也会跟着来,就像前面说的老王,既是党员又是街道办工作人员,撤职称得上“基本操作”。
但如果是非党员的公职人员,比如一些事业单位的普通科员、国企的基层员工,处分依据就变成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些规定里,嫖娼对应的处分是“撤职、开除”,但不是“一刀切”——如果情节轻,比如是第一次、没造成恶劣影响,也可能给“记大过”或“降级”,赵哥表弟就是这种情况,非党员且是普通事业单位员工,最后没丢工作。简单说:党员碰红线“一撸到底”,非党员还有“看情况”的余地。
2. 情节“轻重”分等级,处分“分量”差一截
就算身份一样,处分结果也可能不一样,关键看“情节有多严重”。纪委监委办案时,会把“情节”拆成好几个维度看,差一点都可能影响结果。
比如“次数”就是个硬指标——第一次被抓,和多次嫖娼、甚至长期嫖娼,处分肯定不一样。去年某地纪委通报过一个案例:某局科员第一次嫖娼被抓,主动承认错误,最后给了“降级”处分;但另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多次嫖娼还被警方处罚过两次,最后直接“开除公职”。还有“影响范围”,要是嫖娼时被路人拍了视频传到网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哪怕是第一次,处分也会加重;但如果是被警方当场查获,没扩散到网上,影响小,处分可能会轻一点。
另外,有没有“附加问题”也很关键。比如嫖娼时有没有用公款支付、有没有利用职权让对方“特殊照顾”,这些都会让处分“升级”。之前有个乡镇干部,不仅嫖娼,还让管理的企业老板买单,最后不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这就不是单纯的嫖娼处分了,而是叠加了其他违纪违法。
3. 后续“态度”很关键,处分“幅度”有弹性
最后一点容易被忽略:犯错后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处分的“最终幅度”。纪律处分不是“为了罚而罚”,也看你是不是真的认错、悔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都有规定: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主动配合调查、深刻检查悔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但要是对抗调查、撒谎狡辩、甚至找人“顶包”,就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比如有个公职人员,嫖娼被查后,不仅不认错,还让家人找关系疏通,结果纪委在处分时直接“顶格处理”,给了开除;而另一个人,被查后立马写了深刻检讨,主动交代所有细节,还自愿接受社区的警示教育,最后处分就从“开除”降到了“撤职”。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组织没查之前,自己主动去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处分也会更轻。去年中纪委官网就提过,某省一年里有12名公职人员,因为主动交代嫖娼问题,最后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分——这不是“找关系”,而是纪律规定里明确的“容错”空间,前提是你得真的“低头认错”。
说到底,公职人员嫖娼的“处分差异”,不是纪律松严不一,而是“依规依纪、区别对待”。党员身份是“硬约束”,情节轻重是“度量尺”,认错态度是“调节器”,三者凑在一起,就有了不同的处分结果。但不管怎么说,“嫖娼”这条红线碰不得是铁律——就算有的没丢工作,档案里的处分记录也会跟着一辈子,升职、评优全受影响。与其琢磨“处分轻不轻”,不如一开始就守住底线,别让一时糊涂毁了自己的工作和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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