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镇江女子孙某因虚开发票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却在4年间3次“卡点”怀孕生子,始终未被收监执行的事件,再次将“怀孕监外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推向舆论焦点。事件背后,不仅折射出部分人对司法规则的恶意利用,更衍生出一个值得深思的讨论:生育所承受的生理与心理之苦,能否与牢狱之灾的惩戒性痛苦画等号?在维护司法公正的语境下,“怀孕不能收押,监外执行计入刑期”的原则绝不容侵蚀,而针对恶意规避刑罚的行为,更需用更完善的法律手段斩断其漏洞。
![]()
生育之苦,从来不是轻描淡写的“生理体验”。从孕期的孕吐、水肿、妊娠并发症,到分娩时撕裂般的疼痛、产后的身体恢复压力,再到养育孩子过程中日夜颠倒的辛劳与经济负担,女性在生育中承受的生理痛苦与心理消耗,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量化的。这种痛苦源于生命孕育的自然规律,承载着人类繁衍的责任,本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关怀——法律规定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正是出于对女性生理特点的体恤,对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这一立法初衷充满人文关怀,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
但必须明确的是,生育之苦与坐牢之苦,本质上属于完全不同维度的“痛苦”,前者是自然与责任赋予的考验,后者是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二者绝不能被恶意混淆、互为替代。牢狱之苦的核心,在于剥夺人身自由、限制社会交往,通过强制性的惩戒让罪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既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若有人将生育视为“避刑工具”,故意在收监节点“卡点”怀孕,本质上是对生育权利的亵渎,更是对司法惩戒功能的消解——当违法者可以通过反复怀孕无限期拖延刑期,法律的严肃性将荡然无存,受害者的公平正义又该如何安放?
![]()
更关键的是,“怀孕不能收押,监外执行计入刑期”是法律明确划定的底线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是真正因自然怀孕面临生理困境的女性罪犯,而非将怀孕当作“免罪金牌”的投机者。实践中,类似孙某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湖北襄阳的张某某因贩毒罪被判后,连续三年“掐点怀孕”生子逃避收监;山西晋城的陈红因诈骗罪获刑后,4年生育三子规避执行。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问题:若对“恶意怀孕避刑”行为缺乏有效规制,法律原则就会逐渐被侵蚀,甚至异化为违法者的“保护伞”。
要破解这一困局,不能简单否定“怀孕监外执行”的合理性,而应从法律层面堵住漏洞,让恶意规避者付出应有代价。一方面,应当明确“恶意怀孕避刑”的法律定性,将其纳入刑事追责范畴。现行法律中,虽未直接将“反复怀孕逃避执行”列为独立罪名,但可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责任——若经查实,罪犯以逃避刑罚为目的,故意在哺乳期届满前再次怀孕,导致判决无法正常执行,其行为已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要件,可依法判处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如此一来,即便旧罪刑期因监外执行逐渐抵扣,新罪的刑期也能形成有效惩戒,让“怀孕避刑”不再成为一本万利的买卖。
![]()
另一方面,必须深挖“恶意怀孕”背后的关联者,让纵容、协助避刑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孙某在离异状态下4年生育3子,出生证明上父亲信息空白,这种异常情况绝非偶然。若存在他人故意与孙某发生关系,协助其通过怀孕规避收监,该协助者的行为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刑法》规定,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应当全力排查孩子生父信息,通过DNA鉴定、社会关系调查等方式锁定协助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斩断“怀孕避刑”的产业链,让协助者付出代价,才能从源头遏制此类行为的反复发生。
![]()
此外,还需完善监外执行的监管机制。对于因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建立动态核查制度:定期核查怀孕真实性、胎儿发育情况,避免“虚假怀孕”;哺乳期内实地走访,确认罪犯是否实际履行抚养义务,防止“代养规避”;打通检察、公安、卫健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对孕产证明实行联审联查,杜绝“伪造证明”。同时,可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对曾有“卡点怀孕”记录的罪犯重点关注,一旦发现恶意规避迹象,及时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体恤;法律的尊严,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严惩。“怀孕监外执行”的规定,从来不是违法者的“避风港”,而是法治文明的“试金石”。当生育之苦被异化为逃避刑罚的工具,当法律原则被恶意利用,受损的不仅是司法权威,更是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唯有通过明确法律定性、追究关联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才能守住司法底线,让“怀孕不能收押”的人文关怀不被亵渎,让违法者真正受到惩戒——这既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