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报告上的股东签名墨迹未干,公司注销手续刚办完,债权人却发现数百万债务被“巧妙”蒸发。
A传媒公司欠B影视公司250万元服务费,经仲裁裁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A公司账户空空如也,无奈终结本次执行。谁也没想到,终结执行不到一个月,A公司股东甲、乙就迅速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清算报告声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全体股东签名确认“注销后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工商注销手续办完后,B公司才得知消息,愤而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甲、乙为被执行人。
01 案件背景:精心设计的公司“蒸发术”
A传媒公司成立于2020年,主营短视频制作服务。2023年初,该公司与B影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为其提供年度视频制作服务,B公司预付250万元服务费。
合作不到三个月,A公司制作质量严重下滑,多次沟通无果后,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多次催讨未果,B公司提起仲裁。2024年6月,仲裁委裁决A公司返还B公司250万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A公司账户仅剩3万余元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7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看似平常的商业纠纷,却在此时发生戏剧性转折。
2024年8月1日,A公司突然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股东甲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次日,清算组就出具清算报告,声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024年9月10日,全体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公司注销后如有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同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B公司得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股东甲、乙为被执行人。
02 裁判结果:保结承诺打破有限责任护盾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A公司是否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二是股东在注销登记时作出的承诺是否构成保结责任。
关于清算程序:经查,A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从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在尚有250万元生效裁决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形式清算而实质未清算的情形。
关于股东承诺:全体股东在注销登记文件中明确承诺“公司注销后如有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该承诺虽未直接使用“清偿债务”表述,但根据商事承诺解释规则,应认定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
法院最终裁定:追加股东甲、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对A公司尚欠B公司的2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法律分析:穿透公司面纱的三把钥匙
钥匙一:什么是“依法清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依法清算绝非形式过场,而是有严格程序要求和实质标准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依法清算必须满足四大核心要件:
成立合法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公告
制作真实准确的清算报告
本案中A公司清算组从未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明显不符合依法清算标准。俞强律师指出,90%的违法清算案件都栽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这一基本程序上。
钥匙二:保结承诺如何认定?
实践中,股东在注销时常用的“如有未了事宜由股东承担”等模糊表述是否构成保结承诺曾存争议。现司法实践已形成统一认识:
明确承诺:直接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构成保结责任
模糊承诺:“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等表述,同样视为债务清偿承诺
青岛中院在2023年最高法执监343号案件中也明确:保结责任人包括股东,且模糊承诺同样产生法定清偿责任。这彻底堵死了股东通过文字游戏逃避责任的漏洞。
钥匙三:股东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处需注意三个关键点:
主体范围:不仅限于股东,还包括实际控制人等
责任性质: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范围限制:有明确范围的按约定,模糊承诺则承担全部责任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股东突击注销公司的行为近年呈上升趋势。2024年上海某区法院数据显示,此类执行异议案件已占执行异议案件的近五成。
04 企业债务清理的3个致命误区与应对策略
误区一:简易注销=免责通行证?
真相:简易注销需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前已结清债务”。若承诺不实,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
应对:办理简易注销前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日,并确保已清偿所有债务。
误区二:股东承诺是“走过场”?
真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保结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允诺。一旦作出,即构成债的加入,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承诺人履行。
应对:在注销登记文件签字前,必须委托【债权债务律师】全面核查公司债务,必要时登报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误区三:公司没钱债就自然消灭?
真相: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股东在注销时作出的承诺构成债务加入,债权人可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应对:资不抵债时应走破产清算程序,避免个别清偿引发赔偿责任。
结语
公司注销登记窗口前,股东甲拿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长舒一口气时,并不知道法律的重锤即将落下。那张全体股东签字的“未尽事宜由股东承担”承诺书,已成为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边界的法律利刃。
当执行法官宣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那一刻,公司有限责任的神话在保结责任面前轰然倒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公司清算注销是法律专业性极强的领域,一个程序瑕疵可能使股东面临巨额债务。在办理公司注销前,务必由专业【债权债务律师】对清算程序进行全面合规审查,避免形式清算埋下责任隐患。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风险提示:公司清算注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承担意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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