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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发票作废需符合哪些条件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2025年9月开出的一张咨询业务纸质发票需作废,请问我公司开具的纸质发票作废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 Answer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于2024年1月15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29日在互动交流-回应关切版块对问题“纸质发票作废有哪些条件,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答复如下,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如果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此外,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因此,你公司开具的纸质发票作废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你公司开票当月;(2)你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 你公司开具的纸质发票作废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你公司开票当月;(2)你公司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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