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2020年3月,甲乙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创作电影剧本,服务费100万元,分两笔支付,协议签订后支付30万元,乙交付剧本,经甲验收确认后10内支付70万元。2021年5月10日,乙向甲交付剧本,甲提出修改意见,6月1日,乙向甲交付修改后的剧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见。此后,双方未再就剧本的修改及服务费的支付进行过沟通。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务费尾款,甲称已过诉讼时效。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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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文认为,甲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尾款的主张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的请求权是要求甲支付第二笔服务费,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取决于第二笔款项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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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乙交付剧本经甲验收确认后支付70万元”。乙于2021年6月交付修改后的剧本,甲未再提出修改意见。甲作为委托方应及时履行验收义务,其怠于提出修改意见的行为将产生对视为对剧本认可的效力。但合同并未约定验收期,甲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对剧本的认可。本文认为,30日可以作为合理期限,甲未在30日内对剧本提出修改意见,产生对剧本认可的效力。2021年6月1日,甲收到乙修改后的剧本,至当年7月1日,视为对乙交付的剧本验收确认。合同约定,甲应在对乙交付的剧本验收确认后10日内支付第二笔款,至7月11日,第二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届满。自2021年7月11日始,乙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也应自此起算。此后,双方未再就此进行过沟通,亦即乙未再催告甲支付第二笔服务费,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025年1月,乙向甲催要服务费尾款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甲于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主张,能够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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