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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假期,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刷到这样。
内容大致是:青岛公安某分局某派出所的民警在一商场内,将一名正在与女友吃饭的男子拷走。事后得知,该男子之所以被带走,是因为其女友与一名离家的未成年女孩长相相似,民警误认身份,最终抓错了人。目前,涉事民警已向该男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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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截图⬆️
但在这条新闻中,有几个细节,仍然值得我们关注。
三名身穿警服的民警,当着服务员和其他食客的面,将一名身穿黑T的男子戴上手铐并带离。
有顾客回忆称:“民警也没有说是哪的民警,也没出示证件,咔咔就给拷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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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截图⬆️
店方负责人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当时男子问了一句“你好,怎么了?”,民警回应:“你不要说怎么了,抓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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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截图⬆️
很多人都存在这样一种看法:越是沿海、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执法就越文明、越规范。
然而,青岛作为我国北方经济第一城,在经历过“大虾事件”多年之后,如今又在节日期间发生这起引发舆论关注的执法风波,似乎再次让人思考——经济实力的提升,是否真的意味着法治水平的同步进步?
对于这起事件,我们有必要保持关注。
它不只是一次“误抓”,更是对执法程序意识与公民权利保障的现实考验。
这起事件,不应被假期的热闹所掩盖。
1.未告知传唤原因,程序违法
“不要说怎么了,抓的就是你。”
这句话,几乎把整个问题暴露无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版)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要求:
“公安机关在传唤公民时,应当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也就是说,哪怕是正常的传唤,执法人员都必须在行动前说明身份、出示证件,并明确说明为何传唤、依据何法传唤。
这是程序合法性的最低要求,也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
而在青岛这起事件中,民警既未出示工作证件,也未依法告知原因,更以“抓的就是你”回应当事人质疑,这种做法,已经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这种违法行为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它在个案中侵害了公民的程序权利,更因为它具有普遍性与长期性,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公权力机关违法成本低。
在实践中,此类程序违法往往被定性为“工作疏忽”或“操作不当”,多以口头道歉或内部批评了结。违法行为没有实质惩戒,也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执法者自然缺乏遵守程序的动力。
第二,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对救济途径缺乏了解。
多数人在面对民警“请配合”时,并不知道依法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
他们不了解有权要求民警出示证件、说明依据,也不清楚事后可以通过何种渠道投诉、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于是,程序违法的空间被不断纵容、固化,逐渐成为执法惯性。
当“依法告知”成为一种可有可无的选择时,程序正义也随之失去了意义。
2.使用手铐的必要性与尺度问题
大家可能并不了解,手铐的使用也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使用手铐,但明确限定了前提条件:
——必须存在“脱逃、行凶、自伤、自杀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可能性。
而在青岛这起事件中,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当事男子并未有抗拒、暴力或逃跑迹象,反而在第一时间询问“怎么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手铐显然缺乏必要性。
这正暴露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手铐使用的判断标准,过于依赖执法者的主观认定。
所谓“可能脱逃”“有危险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一个宽泛、模糊的口袋概念——几乎任何人都可以被认为“存在可能”。
而法律的本质,应当是约束权力的工具,而非留给权力过度的自由裁量空间。
尤其当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时,法律理应提供更明确、更可操作的客观标准。
遗憾的是,在我们法治建设不断取得卓越成就的几十年里,这种“权力优先”的惯性依然存在。
执法者往往将“安全”“效率”置于“程序”“尊严”之上,而公众也普遍缺乏对公民尊严的法律意识。
于是,“先拷上再说”“多一份保险”的执法逻辑,逐渐成为被默认的常态。
但真正的法治,不仅在于如何管理人,更在于是否把人当作人。
当一个无辜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上铐、带走,哪怕事后被证明“抓错了”,其人格尊严已无法挽回。
这并非个案的尴尬,而是法律中“主观裁量无界限”的必然后果。
3.题外话
那名男子是倒霉的,也算是幸运的——倒霉在被错抓,幸运在最终得以纠正。
而其他人,或许就没这么幸运了,在看到这条新闻时,我不免想到自己的一些客户在面对行政执法时的困境。
最近我经办的几起行政复议案件陆续有了结果,但结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在于:复议流于表面,并不回应真正的核心争议。
以“入户检查”为例——公民住所是最具隐私性的空间,法律也对入户检查作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至少两名警察执法、出示警察证和检查证、制作检查笔录等。
然而,我经办的多起案件中,大多未出示警察证、检查证,即便出示,也往往只是“闪一下”就收回。最离奇的一起,是一名身着警服的民警带着两名保安入户检查。事后,当事人从物业监控中调取了录像,目前案件正在复议中。
设想一下,如果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还能像那名青岛男子一样幸运吗?
这起新闻事件,恰恰是一堂现实版的普法课,让更多人看到现实中的执法与影视作品中的巨大反差。
这起新闻发生后,很多人都说,这名男子算是幸运的,但“幸运”是什么?是一种概率,是玄学,是个体在体制误差中的侥幸幸存。然而,这本应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非运气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不应由“幸运”来决定。
如果一项本该依法进行的执法,需要靠“幸运”才能避免侵权,那问题就不在个案,而在制度与执行。
法治的意义,从来不在于让人感到幸运,而在于让人无需依靠幸运。
我们在这条新闻的评论区,也能看到不少为执法机关辩解的声音——“知错就改”、“出发点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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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截图⬆️
这样的评论似乎已经成了某种惯性: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态度看起来诚恳,就好像一切都能被原谅。
但问题在于,执法不是情感活动,而是法律行为。“出发点好”并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知错就改”也不能取代问责。
如果每一次违法都能以“出发点好”来消解责任,那么法律的边界就会被一点点模糊,公民的权利也会在这种“善意的违法”中被慢慢侵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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