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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一个朋友因为某些原因绑架了一个人,绑架的过程中还对被绑架人实施了杀害行为。但是,据了解这个被绑架的人最终并没有死亡,这种情况他会被判处死刑吗?您知道通许县看守所的地址在哪里吗?家属过去可以见到他吗?如果见不到的话,我们可以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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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通许县看守所地址:通许县迎宾大道与裕丰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转向西200米路北。
导航:通许一高
乘车路线:通许县客运站乘坐71路或通许1路公交车到高速路口站下车,向西步行100米路北。

家属不能会见,但是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通许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绑架罪中“杀害被绑人”的情形并不要求一定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会根据具体情节区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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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撕票”即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可能出现造成被绑架人死亡、重伤、轻伤以及未造成伤害等多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情节对待:
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这就是绑架罪中典型的“撕票”。绑架罪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直接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相威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此类“撕票”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因此,对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死亡的,一般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死刑。
二是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适用死刑。这是考虑在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其罪行程度要比单纯的故意伤害行为要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都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在绑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也可以处死刑。
三是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但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仅造成被绑架人普通重伤、轻伤或者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一般可考虑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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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杀害被绑架人”即通常说的“撕票”,是指以剥夺被绑架人生命为目的实施的各种行为。“杀害”只需要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及行为,并不要求“杀死”被绑架人的结果。“杀害”既可以是积极作为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积极作为指以杀害为目的,将被绑架人抛入深潭或水库中让其溺毙等情形;消极不作为,指以杀害为目的,将被绑架人抛入人迹罕至的地方等待其冻饿死等情形。
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对于被绑架人基于各种原因最终生还的,并不影响“杀害”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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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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