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江门市已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
环境卫生安全成为防疫工作的重要一环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不仅破坏城市市容整洁
更易因砖渣、水泥块等堆积物
截留雨水、藏匿杂物
为蚊虫等病媒生物创造孳生环境
为坚决筑牢防疫卫生防线,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近期又依法查处2起典型案件,及时消除堆料孳虫隐患。截至目前,已累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7份,对7家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一
个人擅自堆料
近期,执法人员巡查至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东侧联合地段一地块时,发现大量砖渣、水泥块、胶纸等建筑垃圾堆积。经核查,该批垃圾为全某辉擅自受纳,经测量显示堆料体积达220立方米。执法人员当即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清理并恢复原貌,后续复查确认整改到位。鉴于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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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发现西环路东侧联合地段堆积大量砖渣、水泥块、胶纸等建筑垃圾
案例二
个体工商户大规模堆料
近期,执法人员在蓬江区荷塘镇北昌东路相关工业区巡查时,发现蓬江区某建筑材料购销部在场地内堆积大量建筑垃圾,经测量体积达1440立方米,易成为蚊虫孳生“高危区域”。执法人员当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清理,复查确认整改到位。因该购销部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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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城管部门强调,无论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均属违法行为,且在防疫期会加剧公共卫生风险。后续将持续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零容忍”态度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同时也呼吁广大单位、个人主动学习法律条款,规范垃圾处置行为,共同守护城市环境与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知多D】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区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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