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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作弊应当如何理解和认定?
一、对于组织作弊罪中的作弊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在考试中,刑法意义上的作弊行为和一般违规违纪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对于作弊行为的理解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的判断。目前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作弊行为的内涵和外延,笔者认为对于作弊行为的理解可以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6条和第7条明确了属于考试作弊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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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行为,《办法》将其规定为作弊行为,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则只是将其列为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笔者认为,考试作弊是为了通过不正当手段、途径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和答案,组织考试作弊罪惩罚的是破坏考试制度,影响考生公平考试权利的行为,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考场正常秩序,但是这种行为加大了考生取得好成绩的难度,客观上并没有影响到其他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所以不宜将这种行为列为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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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组织作弊罪中的组织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对于组织行为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被组织者的人数必须为“多人”,也有观点认为被组织者的人数不需限制,即使是一人也可成立。笔者认为本罪中组织行为的成立必须满足被组织者为多人的要求。主要理由在于: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组织”一词的基本内涵就是指通过对分散的人或事物来进行安排,使之具备系统性或整体性。因此被组织者必须达到2人以上,如果对象仅仅单独一人难以谓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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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本罪侵害的法益类型来看,由于本罪处于刑法分则第六章中,因而被侵犯的法益可以定位为国家和法律所欲维持、保护的某种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结合本章节其他罪名的规定可以发现,对于这种抽象法益的损害认定必须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高,这就使得对于组织行为较高的违法程度、危害程度评价必须借助具体的衡量标准予以体现,而被组织者的数量、规模等正是具体的判断依据。故此,本罪中的组织行为成立必须要求被组织者为多人。
最后,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某些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经形成产业化、团伙化、专业分工化等特征,为了明确刑法的打击重点,同时考虑到民众日常生活对于组织行为的普遍认知与刑法实务中的通常理解,应当将“多人”理解为3人以上较为合理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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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一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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