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俗的理解,这好像还蛮讲究的:没办成事儿就退钱。
然而,从法律规定的层面,这个并不影响是否构成受贿。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相信您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其中的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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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受贿罪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此同时,还有一种特殊的受贿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从犯罪停止形态的角度讲,一旦财物到了受贿人控制之下,受贿罪就实现了既遂。
至于既遂之后,对贿赂财物如何使用,不应该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
2.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收钱后即既遂
上次我们说的并不是空口说的,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是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且收受贿赂财物了,就构成了受贿罪。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用通俗的话说,这包括如下几种:
- 一是收钱了,办事了,事也办成了;
- 二是收钱了,办事了,但是事儿没办成;
- 三是收钱了,想办事,但是没办,或者没来得及办;
- 四是收钱了,本来就不想办事。
这个规定并不是2016年首次规定,而是传承了之前《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即: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一即可认定。
3.只要不是及时退还,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收受贿赂财物以后,有些人很快退还了,这种情况下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但是如果不是及时退还的,就不再影响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像开始提问的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是比较讲究的,但是,从根本上来看,也是怕对方去告,是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事情东窗事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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