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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作为常见多发案件类型,因其突发性和后果严重性,肇事方经济能力与受害方诉求之间常存在巨大鸿沟,往往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尖锐对立,极易导致矛盾激化,进而滋生社会问题,处理不到位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会直接影响到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各政法办案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规范完成诉讼程序,更需着眼于源头治理和社会关系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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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7日21时许,龙某某超速驾驶摩托车与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某承担主要责任。9月16日,大理市公安局以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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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检察院受理后,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有效化解矛盾,将该案导入大理市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机制,查清事实,厘清是非,分清责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交管大队等机构同堂进行矛盾纠纷化解调处,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要求对龙某某从轻处罚。同时,大理市检察院以召开检察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市交管大队、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为该案的下一步处理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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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6月20日大理市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转以来,人民群众的知晓度不断提高,已处理各类矛盾纠纷200余件。下一步,大理市检察院在各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将进一步依托市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职能,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态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释法说理,注重源头治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做实人民群众能感受到、可感受、感受得到的“检察为民”!
来源: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润婷
值周:胡亚玲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十、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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