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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系宏图公司的木工。2023年3月10日下午2时许,李某在某商业综合体装修项目作业时,因脚手架扣件松动不慎从2楼坠落受伤,当即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腕关节骨折。2024年1月2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4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24年11月,李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因被申请人宏图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5日办理注销登记,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遂以宏图公司股东王某、赵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宏图公司成立于2018年,股东为王某与赵某,二人各持股50%。该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无未了事宜”,但实际上并未为李某缴纳过工伤保险,且在清算过程中未将李某的工伤赔偿债务纳入清算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2万余元。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宏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发生工伤后,宏图公司本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关于公司注销后责任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宏图公司股东王某、赵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李某的工伤赔偿债务,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典型的“未经依法清算”情形,故二人应对宏图公司所欠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寄语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绝非可随意规避的“选择题”。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企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这种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只会让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即使遇到用人单位注销的情况,也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可依法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及股东务必依法履行用工责任,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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