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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男子与女子多次进行非法性交易后,再次联系对方准备嫖娼时猝死。男子家属向女子提起诉讼,索赔共计131万余元。
9月18日,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对男子谢某乙“嫖娼猝死案”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乙妻子和女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男子谢某乙与罗某于2025年1月初相识,互加微信,之后相继发生了四次性交易,每次支付200元至400元。
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乙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两人见面后,谢某乙洗了澡站在床边,与罗某聊了一会儿,突然身体抽搐、眼睛翻白眼。
罗某大声叫了他两声,但是谢某乙没有反应,之后谢某乙慢慢地坐了下来,靠在床边,并且整个人一直在抽搐。
随后,罗某到客厅拿出手机打110报警,约过10分钟,医生及警察都到现场。120来到后对谢某乙进行抢救,之后谢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安机关认定谢某乙死因为“猝死”。警方同时对罗某的卖淫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8月14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某乙妻子吴某与女儿谢某甲提起的诉讼。谢某乙家属认为罗某作为现场唯一责任人,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采取基本救助措施,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其消极不作为与谢某乙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严重侵害其生命权。谢某乙虽存在嫖娼过错,但不能免除罗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判令罗某赔偿谢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用共计131万余元。
罗某表示,谢某乙猝死是其自身身体疾病原因所导致,罗某对谢某乙并无实施暴力等故意伤害的加害行为,对谢某乙无任何过错。此外,罗某在发现谢某乙身体出现不适时,已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电话里告知谢某乙身体不适的情况,要求110派人实施求助。从谢某乙到达事发的出租屋到罗某拨打110的时间只有十分钟左右,可以证明在发现谢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后,罗某已经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在整个过程中,罗某并无过错,更不存在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延误抢救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罗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已尽了及时报警求救义务;谢某乙死亡原因为猝死,连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25年5月21日21时27分对罗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罗某身上有可疑物品,罗某身体无明显损伤;家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谢某乙猝死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罗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死者谢某乙亦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罗某对谢某乙的猝死无任何主观过错或法律规定的推定为无过错情形。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或法律规定的推定为无过错情形,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驳回原告吴某、谢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96.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548.26元,由原告吴某、谢某甲共同负担。
来源: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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