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案链接
2025年7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某小区实施了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其送气工的送气车辆装载燃气钢瓶无人看管,车上共2个15KG(YSP35.5型)气瓶。
鉴于当事人为本自然年度首次违法且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下,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类第11号有关“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类第11号: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下的 1万≦M<4万(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如同在公共空间埋下 “定时炸弹”。安全层面,液化石油气泄漏易引发爆炸火灾,如建湖餐厅爆炸致 2 人死亡、直接损失 551 万元,西安储罐泄漏事故更造成 14 人牺牲,15 千克钢瓶爆炸威力相当于 145 千克 TNT,可摧毁周边建筑;同时会引发公众恐慌,挤占消防、医疗等公共资源。综上,该行为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破坏法律秩序,对经济社会造成多重破坏。
(通讯员:丁聪)
来源:苍南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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