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恩爱夫妻创业埋隐患
甲先生与乙女士婚后共同创办C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创业初期,两人以夫妻名义出资500万元注册公司(甲持股70%、乙持股30%),未分割共同财产。公司经营中因扩张需求以C公司名义向供应商借款300万元。后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要求甲、乙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 出资款来源:乙女士出售婚前房产+夫妻工资存款(未公证分割)
- 债务争议:供应商起诉主张甲、乙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裁判结果:共同财产出资=无限连带责任
某法院最终判决:
C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甲、乙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核心理由(《公司法》第63条适用):
“夫妻以未分割的共同共有财产出资,公司股权实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注册资本源于同一财产权。此类公司虽在工商登记中显示为两人持股,但本质上缺乏复数股东意思自治,应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度剖析
风险点一:“夫妻店”被穿透为一人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的夫妻持股公司,极易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律师提示:一旦被认定,公司债务可直接追索至股东家庭财产!
风险点二:处分股权面临法定限制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共有股权需共同决定处分行为。若甲擅自转让其名下70%股权,乙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单方处置股权引发的夫妻反目案件占比高达37%(上海法院2024年数据)。
解决方案——三步避坑指南
1️⃣ 设立前置动作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出资来源(《民法典》第1065条)
▶️ 向工商部门提交书面《财产分割声明》
2️⃣ 股权架构设计(上海股权律师实务贴士)
甲占股60%(个人财产出资),乙占股40%(个人财产出资) 附:XX银行《个人资产证明》+《财产分割公证书》编号
3️⃣ 债务防火墙条款
在公司章程中增设:
“股东以分割后的个人财产出资,夫妻一方债务不以共同股权清偿”
俞强律师结语
婚姻关系与公司治理的错位设计,是中小微企业高频爆雷点。作为专注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股权律师,建议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完成三份法律文件:
① 股东财产分割证明 ② 配偶放弃股权同意书 ③ 公司章程特别条款
——防患未然,远胜亡羊补牢。
⚠️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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