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谚有云: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有些法律人只看到了这句话的前半段,真的以为法官就是法律世界的国王,言出法随,不容置疑,而没有看到这句话的后半段说的就是法官成为“国王”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法官必须以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和正确执行为前提。这句话换个说法就是,法官只有正确的服从和执行,才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这样的认识,并没有得到普遍性的认识,很多法官只是以自己是法律的代言人身份来要求别人尊敬自己,认为自己的法律理解和适用就代表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容任何人质疑。
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是向社会公开的,法条的字面意思也是有社会公示的,一旦出现了法官、法院的法律理解和适用背离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则会出现司法“翻车”的局面,令司法的公信力大大折损。
例如近期发生的,山东临沂一法院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找法官讨说法的农妇,在“执行大厅”内言语不合,以“辱骂”法官为由,对农妇处以10万元罚款、15天拘留的司法处罚。
两份司法处罚决定书流传上网,迅速引来了网上对法院处罚决定适用存在诸多法律错误的的一致质疑。例如,法条中规定的是刑事诉讼期间,却被法院适用为了一审宣判生效之后的判后答疑阶段;法条中规定的是拘留和罚款是二选其一,被法院适用成了罚款和拘留并用;法条中最高罚款限额是一千元,被法院适用成了罚款10万元等等。
在媒体热议了三天之后,涉事法院发布了《情况通报》,尽管称经过核查,承认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但仅仅是承认了同时适用罚款和拘留的法律适用错误,却对媒体一致认为、法律教授明确公开释法的,上述诉讼阶段适用错误的问题,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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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乎,大家也看到了,《情况通报》出来之后,各方媒体正在展开新一轮的针对《情况通报》中法律适用错误的质疑。如此的法律适用水平,如何能令人相信,在其他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可以准确的适用法律规定,担负起“法官作为法律世界的国王”的职责?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做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却要求当事人服从自己,否则就会祭起维护司法权威、维护诉讼秩序的司法制裁手段,要求当事人服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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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一次庭审中,女法官对于到庭作证的证人,公然的指使书记员进行选择性的记录。证人对其到达漏水现场看到的现场情况,说了一段段,书记员就记了两行字,语人君实在看不下去了,如此笼统的记录,根本没有证明价值可言,作证还有什么意义?就提醒书记员, 证人说的话,怎么不记录?
书记员看看法官,法官不纠正书记员的做法,反而训斥起了语人君,不要扰乱法庭秩序,现在对你口头训诫。语人君解释,这不是扰乱诉讼秩序,只是提醒书记员执行法律规定的,完整记录庭审情况。法官则是继续升级处罚手段,责令语人君退出法庭。
语人君答复,只要看到书记员完成的记录好此前的证人证言,可以服从法官的决定退出法庭。法官立马让书记员叫来了法警,命令法警强制驱逐语人君。法警根本不听语人君的解释,只说要服从法官的决定,不自行离开就要动手强制执行。语人君只得离开了法庭。
庭审休庭之后,轮到证人签字了,证人看了看书记员记得自己的证人证言,立马指出,记录的这些话,根本不是自己说的,而且内容严重的不完整。
于是,在休庭之后,书记员又开始根据证人的回忆,一句一句的补充证人证言,内容也只是补充了一个大概,最后证人只能无奈的表示,“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才签字确认了。
以上的这个事例说明,在有些法官看来,法律规定中的扰乱诉讼秩序的司法制裁规定,成了他们自己可以不执行法律规定,而对别人要求他们依法履职时的处罚工具。
你提醒书记员完成记录庭审,就成了法官口中的扰乱诉讼秩序,莫非会有遵从和任由他们的书记员选择性记录,才是配合诉讼活动?
针对这样的法官表现,语人君专门写了书面的投诉材料,送给了法院的信访部门,法院领导也承诺,会调查处理。至今半年过去了,调查和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法官依旧还在审理其他的案件,不知道如此的办案作风,其他的案件当事人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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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很多人都在诧异,为何法院会做出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如此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份处罚决定,明明是以法律为职业,处处把法律挂在嘴上的,怎么出现如此低级的法律适用错误?
上述的事例则说明了为何会如此。在很多法院人看来,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只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并不是适用于法官的。法律的解释可以一人一个说法,法官的解释和适用,就是正确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服从。案件的处理结果,包括司法处罚决定,只要上级法院维持了,就代表正确。
如此的久而久之,出现法官任性的驱逐当事人离开法庭、对情绪激动的农妇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还是意外吗?试想,如果没有“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没有社会性的热议,农妇的10万元罚款,会不会跟语人君开庭被强制驱逐一样,投诉也是石沉大海、不得不服从了呢?
真的希望法官可以做到法谚里说的,“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案件到了法院可以信任法官,奈何现实中,有些法官却在秉持着“法律的解释权在我这里”的认识,令人不得不采用质疑的态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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