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涉路违法风险,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足省内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聚焦涉路施工、超限运输等高频违法场景精选三起典型案例,并从“案例简介、处理结果、案例启示”三方面予以公布,推动构建“执法有依据、路产有保障、运输要规范”的交通运输综合治理格局。
案例一: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0日,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格尔木市黄河路与光明路十字(G109线K2721+41米)处有施工单位在进行埋设管线的项目施工,后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并勘验发现:青海XX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格尔木XX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涉路行政许可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
处理结果: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坚守法律底线,杜绝违法施工行为。涉路施工“许可先行”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该案例明确传递出“无论项目紧急程度、委托关系如何,只要涉及穿越公路等涉路行为,必须依法办理许可”的信号—企业需警惕“重进度、轻合规”的错误观念,避免因心存侥幸省略许可流程,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违法施工破坏公路结构、影响通行安全,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案例二:马XX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8日,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青A72XXX(青A3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标志标牌及现场执法人员指挥进入检测车道称重检测,从行车道加速驶出,扰乱检测秩序,被执法人员依法查处。通过调查发现:马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超限超载,为逃避执法检查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经站点称重检测该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处理结果: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司乘人员应做到尊法守法、安全驾驶,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超限检测站点的标志指引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主动配合称重检测,任何试图“闯关”“绕检”的逃避行为,不仅会被依法追究责任,还可能因车辆超限运输状态导致制动距离变长、轮胎爆胎等情况,从而引发车辆事故与交通拥堵等安全风险。合法装载、规范运输、依法检测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对自身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
案例三:赵某采取避站绕行的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2日,赵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7XXXX的四轴重型自卸货车,采取避站绕行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站点的称重检测,该车辆行驶至附近村道后,通过自卸方式将车内砂石料卸载于村道,村民发现后第一时间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举报。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联系相关部门赶赴事发现场,依法将涉案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称重检测。通过调查发现:该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且赵某采取避站绕行的方式逃避检测,拒不配合、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检查和调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采取避站绕行、短途驳载、使用干扰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采取避站绕行的方式逃避超限检测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启示:
赵某采取避站绕行的方式逃避检测,并在过程中卸载砂石阻断村道、阻碍车辆正常通行,还存在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最终被依法查处。该案例明确警示:逃避检测不能免除责任,叠加违法将导致法律后果加重。本案源于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核查处置,后续按程序规定公开处罚结果并邀请群众进行监督,有效践行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使命担当。
对所有驾驶员而言,需明确三点核心认知:避站绕行并非“规避技巧”,而是明确违反《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违法行为,无论后续是否检测出超限,仅“逃避检测”行为本身就需承担罚款、扣车等法律责任;违法过程中若引发次生问题,如案例中卸载砂石阻碍交通,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面临多部门联合追责;不配合、阻挠执法的行为,将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问题严重时还可能涉及治安违法甚至刑事风险,违法成本将大幅攀升。
编辑|小杰
审核|朵朵
终审|老梁
来 源 | 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公路路政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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