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国铭律师(专注于商标犯罪与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辩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了,应该到哪个地方报案呢?被指控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案件管辖持有异议,能提起管辖权异议作程序辩护吗?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我之前写过一些文章,最近接到两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咨询,其中一起案件还涉及到被公安撤案后,被害人准备刑事自诉。今天我就侵权行为类型与管辖权的问题,简单聊聊我的看法。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型、披露型、违约使用型等等,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上述哪一类型,直接影响到哪个地方的办案机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被害企业会选择在企业所在地进行报案,理由是企业所在地就是损失结果的发生地,属于刑法上的犯罪结果地,所以认为理所应当地由当地的办案机关对案件管辖。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应是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地,通常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完成地,它并非是产品的销售地,也非被害人所在地,所以一概地认为被害企业所在地就一定有管辖权。
![]()
我们还需判断被告人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是什么?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例如A地的甲公司是被害企业,张三是甲公司的技术部员工,离职后,到B地的乙公司工作了,并且在工作期间使用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帮乙企业生产同类型的侵权商品。此案应该由A地管辖呢?还是由B地管辖呢?这里就需要根据张三在职、离职的行为,进而判断管辖衔接了。如果张三在职期间,没有权限接触到这些技术信息,而是采用其他手段私自下载、复制公司的技术资料,然后去到乙公司后再使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说,A地与B地的办案机关都是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张三本身就掌握了这些技术资料,只是跳槽到乙公司去使用的,那么显然A地就没有管辖权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将案件的情节稍作改动,例如说,张三尽管有权限掌握这类技术,但是乙公司为了获取该技术,让公司总经理李四在A地给与张三若干人民币,从而获取到该技术资料,即使待张三离职加入乙公司才使用该技术,但因乙公司使用了利诱、行贿的方式扩大了管辖的连接点,A地的办案机关对该案同样拥有管辖权。
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被害企业而言,报案前需要尽可能收集材料,加强证据固定,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要收集员工操作记录、系统日志、监控录像等,锁定被告人复制、使用商业秘密的物理位置,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行为的实施的时间及地点,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要提供技术秘密被用于产品制造的证据,例如如生产批号、工艺图纸等等。对于被告人而言,在提起管辖权异议时,需再琢磨一下,办案机关指控的一共有几个当事人,每个当事人所被指控的是哪些行为,是否存在管辖连接点的扩大等等。
在商业秘密维权中,首先要解决在哪报案或者在哪起诉的问题,管辖地的选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意义,若管辖地错误可能引发管辖权异议程序,导致案件移送、诉讼周期延长,甚至关键证据灭失,这也会影响到案件的成与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