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执考掌中宝
第五十一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条文释义
本条在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将“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更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
本条规定了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处罚。对本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使用棍棒等工具或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权或健康权的行为,殴打行为通常仅会使被害人遭受皮肉之苦,而不会造成实质的身体伤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是指使用棍棒或拳打脚踢的方式,给他人造成轻微身体伤害的行为。与殴打行为相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了实质伤害。
其次,加重处罚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类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加重处罚情形,分别是:第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第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第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一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分别从行为人结伙实施违法行为的形式,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次数和人数等方面,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形。第二种情形则是从被害人的身份方面规定了加重处罚情形。应当注意的是,一般认为殴打、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属于客观的加重处罚要素,无须行为人对其存在认识。也即,即使行为人不知其殴打的是上述特定人群的,也需对之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务中要注意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基本类似,需要对两者进行明确界分。一般来说,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的情节较轻,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往往表现的情节更为严重如使用刀具伤害等。不过,在实践中,两者主要的区分依据是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的轻重。如果殴打、伤害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经伤情鉴定是轻微伤,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殴打、伤害行为造成的客观损害结果经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伤情的,则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定义如下:第一,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第二,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第三,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案例评析
一、案情简介
李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随后纠集两名朋友共同殴打王某、致其面部轻微挫伤。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查明李某曾多次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有殴打记录,依法对其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案例拆解
李某纠集两名朋友共同殴打王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李某曾多次与他人发生冲突并有殴打记录,属于“多次殴打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应 202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公安机关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