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起债就是没诚信,就是老赖???
一直以来,债务人群体是个备受争议的群体。债务是推动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没有债务的发生,便不会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就是一潭死水。
但是,债务本身就具有风险性;从债务人本身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丧失偿还能力,是债务面临的普遍风险。
当然这种风险在借贷时就可以做出防范,比如贷前风险评估。今天我们所面临的债务纠纷,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在放贷时,罔顾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一味追求高利息,丧失了风险评估和预判能力。
但是既然债务风险已经发生,那么我们要面临的就是解决这个风险。
然而,目前我们对于债务风险的化解,还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和政策来保驾护航,有的只是债权人的极端催收,以及法院轮番的施压。
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债务风险的发生,本质上就是债务人丧失了偿还能力。当然,其中不乏些恶意逃废债的,但是这两种债务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一刀切的催收和惩罚,必然会适得其反!
曹德旺父子针对债务问题的建议!
作为中国著名企业家,慈善家,福耀集团掌门人曹德旺一直以来非常关注中国债务人群体。
他曾经多次呼吁,国家应该重视债务人群体,他们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不能因为暂时偿还不了债务,就给他们贴上“老赖”的标签,就歧视他们,抛弃他们。
同时,他还呼吁银行,不能一味的看重利息,更不能在收取利息的时候,将债务人当成上帝,而一旦债务人落难,就落井下石,就将他们一棍子打死。
曹德旺还指出,负债创业的债务人,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有贡献的。作为银行,不能只以盈利为手段,当前银行的断贷行为,实际上就是债务纠纷的刽子手!
而债务群体的风险,也伴随着社会风险的发生。比如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经营的成败,就业率的下降等等。
作为曹德旺的继承人,人大代表曹晖同样非常关心债务人群体,关注债务问题。
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他针对债务问题向高院提出了建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优化失信限制措施,失信不能失权,要充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出行权!
曹晖的建议,犹如给债务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全社会应该摒除对债务人的偏见!
难道仅仅因为他们负债了,或者暂时偿还不了,他们就成了坏人了?成了敌人了?
债务双方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双赢。
但目前的问题是,债务人在这个社会上一直被歧视,被边缘化,甚至成为一些人眼中的‘敌人’,恨不得将他们置于死地。
而这种偏见,对于债务人的重生是极具破坏性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主持正义的法院,不宜给债务人贴上“老赖”的标签,事实上‘老赖’这个,正是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上延续下来的,这个词儿极具侮辱性。
其次,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的时候,绝不能凭一张借条,凭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或者在限期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给债务人定性,这是不负责任的。
从社会层面来说,应该对债务人有一个准确的评价,而不是什么“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眼高手低”“欺诈”等。
反过来想想,如果债务人真是那种“十恶不赦”的人,他们怎么可能借到钱?
同时,其中绝大部分创业负债的债务人,他们为国家纳税,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为创新发展做出贡献,可最后一无所有,负债累累,反倒被人踩踏!
而一旦有了偏见,债务人想要在这个社会上立足,想要东山再起,那简直是天方夜谭。
而最致命的就是,他们将永远丧失偿还能力!
对一个人的偏见,是会杀死人的!
失信不能失权,对债务人的限制要进行优化!
我们常说,一旦被贴上‘老赖’的标签,那就等于判了“死刑”,失去了创造能力,也就失去了偿还能力,这是恶性循环。
所以,对于失能的债务人,不能既给他们贴上“老赖”的标签,又对他们进行重重限制。
比如目前采取一刀切的冻结账户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也可以通过冻结划扣化解债务纠纷。
因为银行账号无法交易,所有的生产活动无法继续;同时冻结了银行账户,让债务人以及家庭的生活受到影响。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必须保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开支,但现实情况是,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都会被无差别冻结,没人会考虑债务人的生活生产问题。
为了生活生产和工作,很多债务人就只能使用他人银行账户,迫使他们而构成拒不执行罪,从民事纠纷,将债务人逼上刑事犯罪。
再比如优化联合信用惩戒,一旦有了信用污点,那么将很难就业。就连现送快递,外卖都需要征信报告,更何况其他高收入工作。在一定意义来说,这就等于剥夺了债务人的生存能力。
他们一边被债权人和法院逼得走投无路,一边又被生活打击的遍体鳞伤,这难道不是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吗?
同时,对于债务人再次创业的限制,更是让债务人丧失创造能力,难以偿还巨额的债务。
还包括一些地方为了执行效率,采取电话彩铃,限驾令等,这不但剥夺了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同时也是对债务人人权的侮辱,对债务人自由的侵犯!
所以,曹晖建议,要对失信债务人限制做出优化。
如何优化?
比如债权人在催收的时候,必须明确债务人是有钱不还还是没钱可还,避免让债务人的情况更加恶化,影响他们的创收能力。
比如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的时候,要充分启动严格的调查程序,不能仅凭债权人的一张借据和一张嘴,就判定债务人是恶性的,是不诚信的,避免一刀切的将债务人划入‘老赖’的行列。
同时,在冻结债务人账户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生活和生产,来保障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和偿还能力。
要修改一刀切的禁止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的法律规定,适当提高债务人的出行效率。
比如债务人创业,不但不能禁止,反而要给予他们适当的政策倾斜,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他还建议,必须加快《个人破产保护法》的实施落地,让失败者有机会,有能力重新站起来,而不是一朝负债,终身还债!
总之,恢复和提高债务人的创造能力,才是债务纠纷化解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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