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本案继续开庭!
时隔将近一个月,各方诉讼参与人再次整整齐齐全部出现在法庭,而旁听席也再次座无虚席——开庭前,旁听席上的“老票友”对初来乍到者低声介绍案情。
原因只有一个:既作为本案庭审的重要环节,也作为当下刑事庭审的罕见场面,今天,本案重要证人丁某珍将要出庭!
审判长首先简要对证人出庭作出安排:
由证人先出庭作证,各方集中发问,然后再集中质证。并总结本案核心争议如下:
第一,案涉房产1500万元售价由谁决定?具体过程如何?是否低价出售对宝新能源造成损失?
第二,宝丽华支付930万元是否存在错误认识?
最后,审判长提示各方围绕本案核心争议发问,对股权代持等本案起因、细节问题法庭不作审查,不问与本案争议无关以及重复问题。
随后,丁某珍进入法庭。
审判长询问了证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后,向其强调应如实陈述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丁某珍起立宣读誓言:
作为证人,将全面、客观、如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问前,审判长再次释明:
各方发问应当遵循法庭规则,问与待证事实相关的问题,不得诱导、威胁证人或损害证人人格——丁某珍涉及本案第一宗被控事实,发问应围绕该事实中与其相关的内容进行。
丁某珍首先向法庭陈述了其证言:
“2011年至2014年间,我在宝新能源担任财务总监,现失业在家。
本案所涉房产位于物业二层,原为宝丽华子公司建筑公司所有,于2010年转让给宝新能源,2014年5月,宝新能源以1500万元价格将该房产转让于大中公司。
2014年5月,宁远喜让我打印该房产财务情况台账,查一下资产价值情况,并让我以1500元/m²测算总价和交易税负,我按要求计算并将总价等信息写于台账后,交给了宁远喜。
后宁远喜把该房产买卖合同交给我,合同显示该房产以1500万元出售于大中公司,并让我按照财务、税务流程处理。
后公司会计至税务局办税,被告知交易价值偏低,不能作为计税价,税务局让会计找第三方评估或者按照税务局系统价报税。
我将这一情况向宁远喜报告,宁远喜让我按税务局的要求纳税。
以上是我参与、了解的情况。”
首先,宁远喜第一辩护人开始发问,大致问题如下:
辩:你之前在什么单位工作?
证:2011年至2014年在宝新能源任财务总监,现失业在家。
辩:是否认识叶华能?多久见一次?
证:认识,基本见不到。
辩:是否与叶华能同一楼层上班、同一餐厅用餐?
证:是的。
辩:你在宝新能源任职是应聘还是叶华能指派?
证:董事会聘任。
辩:(重复上一问题)是外招入职还是受指派?
证:记不清了。
辩:客商银行由谁发起?是否属于宝新能源子公司?
证:五家公司发起。不好说,要根据股份情况判断。
此时,审判长提醒辩护人就被控事实发问。
辩:你的财务工作向谁负责?
证:董事会、董事长。
辩:叶华能是否安排你的工作,下达指令?
证:没有。
辩:公司费用报销是否需要叶华能签字?
证:按规定不需要,现实中也没有。
辩:叶华能有无使用铅笔的习惯?
证:不清楚。
辩:叶华能签字的报批单会如何处理?
证:这是假设性问题。
辩:你见过叶华能签字的报批单吗?
证:没有。
此时,审判长提示证人:
证人应实事求是回答问题,以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你 已签署、宣读保证书。
证:知道。
辩:你见过叶华能签过的报批单吗?
证:不记得了。
辩:温惠与叶华能女儿有权在宝新能源拿项目奖吗?
证:不清楚。
辩:你作为财务总监认为他们有权拿吗?
证:只有员工才能拿。
辩:1500万元价格由谁定的?
证:宁远喜给了我一份合同,我才知道的。
辩:房产以1500万元价格出售,叶华能是否知道?是否向其汇报过?
证:不清楚,我没有汇报过。
辩:有无其他证据证明宁远喜决定了1500万元价格?
证:其他的不知道,我参与的过程已经说清楚了。
辩:台账上的字谁写的?
证:(看过台账后)是我写的。
辩:税务局何时提示1500万元售价太低?
证:会计去税务局后向我汇报的。
辩:你认为该房产按照税务局3038万元计税价能卖出去吗?
证:我在税务局笔录中说过,我个人认为比较难。
辩:对税务局要求按照3038万元价格计税,提过反对意见吗?
证:记不清。我好像说过交易价偏低,也向宁远喜汇报过。
辩:叶华能是实控人,为什么不向他汇报?
证:1500万元在董事长职权范围内,不需要汇报。
辩:你是否知道宝献(大中?)公司与宁远喜有关?
证:不知道。
辩:宝新能源为何要出售此房?
证:不清楚,没人说过。
辩:有无“去地产”因素?
证:我认为没有。
辩:该房产出售后,是否上过董事会公告?
证:记不清,以年报记载为准。
辩:你有无参加董事会,有无表决权?
证:参加,有表决权。
辩:你有无提出过异议?
证:没有。
辩:你认识郭某燕吗?
证:是我前同事。
辩:宝新能源2014年年报情况她是否向你报告,你是否同意?
证:同意了。
辩:宝新能源出让两宗土地是否汇报过?
证:没有。
辩:2021年是否参加了叶华能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
证:参加了。
辩:叶华能在会上是否给你下达过指令?
证:没有吧。
最后,辩护人结束发问,并严肃的向法庭提出证人虚假陈述涉嫌伪证罪,称若丁某珍作伪证,则不得允许其离开!
随后,宁远喜第二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我主要基于你在之前证人笔录中的内容进行核实。出庭时你首先宣读了证言,谁让你准备的?你如何知晓法庭让你说什么?法庭事先有无告知你证言内容?
证:我自己准备的,内容与我之前笔录基本一致,法庭没有事先告知我。
此时,公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辩护人系诱导式发问,且证人到庭后先陈述证言系正常庭审程序。
辩:所以是法庭告知、允许你先陈述证言?
证:我也有朋友从事法律工作,我咨询过,所以有准备。
公诉人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是假设性发问!
审判长进行释明,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证人出庭后,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因此法庭要求证人先陈述证言。
辩:本人从未见过证人事先准备证言,所以提出此疑问——你是否看过本案起诉书?
证:没有。
辩:那你怎么知道应该准备哪些证言?
证:我只与这件事有关。
辩:之前做过几次笔录?
证:很多次。
辩:2022年4月前以及本案报案前后有无做过笔录?
证:记不清,报案时间我也不知道。
辩:是宁远喜让你写了案涉房产的租赁情况台账,并让你计算房产价值?
证:是的。
辩:此情况有无向办案机关讲?是第一次就讲了吗?
证:讲了。第一次没记起,第二次给我看了台账,我才记起。
辩:你第一次笔录称宁远喜给了你合同,你从此得知1500万售价一事,之前宁远喜并未跟你说过——除记忆不清外有无其他原因?
证:我认为1500万元售价与台账无关,当时宁远喜只说要了解资产情况,没有说要卖。台账一直都有,我只是打印出来给了他。
辩:台账和合同出现的先后顺序?
证:先有台账。
辩:宁远喜要台账是有无说过要卖?你是后来见到合同时才知道1500万?宁远喜有无说过1500万元售价的形成过程?
证:没有说过要卖,见到合同才知道,没有说过。
辩:税务局提出交易价格过低,有无要求你解释?
证:会计没有具体说。
辩:税务局让你们自行评估或按照税务局系统价确定计税价?
证:让我们要么评估,要么按照税务局系统价格。
辩:你们有无评估?
证:卖之前没有评估过,卖之后评估的。
辩:为何两次笔录对评估情况的回答不同?
证:当时不记得,做笔录时让同事查了一下。
辩:谁告诉你的?
证:不记得了。
辩:你打电话询问同事时办案人员在身边吗?他允许你问的?
证:是的,只记得当时打了电话。
辩:(宣读一段笔录)这是你陈述的吗?
证:这次笔录我带资料过去的,因为不是第一次了。
辩:这就是第一次笔录!那你认为是第几次笔录?
证:记不清了。
辩:材料是你自己带过去的还是公安带了让你念的?
此时,审判长提醒辩护人直接发问,丁某珍提出需要休息,法庭休庭20分钟。
休庭后,审判长再次提示发问应当直截了当,证人应听清楚再回答。
李二权律师提出异议:
第一,证人的紧张状态应得到包容,辩护人关于其“走不了”等言论对其造成误导,产生心理威胁,证言是否属实由合议庭评价,质证应在证人退庭后进行。
第二,旁听席尽量不要发出异响,会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
第三,建议针对笔录发问前向证人出示笔录内容。
宁远喜第一辩护人回应称:
诉讼代理人无权就庭审秩序和旁听者提出纠正,其只是重申证人伪证的法律责任,庭审的严肃必须从证人讲实话开始,否则法庭将陷于无边无际的谎言中!
审判长略作总结、安排后,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为何你之前两次笔录中就成交价与计税价是否一致的回答不同?是根据自己记忆回答还是看了资料?
证:不太记得,根据记忆回答。
辩:你之前说根据资料回答的,哪个说法为准?
证:这次为准,之前记错了。
辩:是否记得税务局相关文书号?
证:不记得。
辩:为何你在之前笔录中回答的很精确?
证:失业后不再关注,当时记得。
辩:你所称第三方评估就是税务局的核心价吗?为何两者一样?
证:不是,计税价就是我们的评估价,税务局认为合理就会采纳。
辩:你说1500万元售价由宁远喜确定,依据是什么?
证:他给我了合同交代我办,我认为是他定的。
辩:你曾说1500万元可能略低于市场价,依据是什么?
证:我从租金角度个人判断。
辩:台账手写部分都是你写的吗?温惠说是她写的。
证:我确定都是我写的。
辩:台账上并无1500万元信息,为何认为宁远喜确定的该价格?
证:我只是描述我所做过的事,没说1500万元是他定的。
辩:你认为该房产处置在董事长权限内的依据是什么?
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长权限超过1500万元,具体记不清了。
辩:你与宁远喜陈述完全不同,是否愿意发誓,说假话家人不得好死?
诉讼代理人对该问题表示反对,审判长提示证人该问题不用回答。
辩:你曾说该房产无评估,后又说有评估,为何前后矛盾?
证:税务局反馈价格过低前没有评估,反馈后做的评估。
辩:为何两次笔录就同一问题的回答完全一样,文书文号记忆也很精准?
证:记不清。
辩:你在笔录中说1500万元由领导确定,领导是谁?是否向叶华能汇报过?前后说法有矛盾,如何解释?
证:就是董事长宁远喜。没有汇报过。我认为没有矛盾,我只是陈述自己做过的工作,宁远喜是否作为定价依据我不清楚。
辩:你如何判定1500万元售价由宁远喜做出?
证:我回答过这个问题,不再回答。
由于发问过程中审判长多次提示不得重复发问,温惠第二辩护人大声质疑审判长误导证人。经当庭检索庭审笔录,确认审判长曾多次告知证人“实事求是”,该辩护人指责不实,审判长遂依事先约定,以辩护人污蔑合议庭为由,对该辩护人做出警告!
辩:你曾说日常工作无需向叶华能汇报,是否属实?
证:我这层就是这样。
辩:你曾说叶华能不管这些事,是指哪些事?还是所有事都不管?
证:不知道。
下午开庭伊始,审判长再次就发问及证人回答做出提示。
宁远喜第一辩护人提出:
如果证人作伪证,法庭如何处理?权力在你手上,是否能依法处理、追责?
审判长回答:
法律怎么规定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2013年,宝新能源向富力等公司转让土地,你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谈判?你是否知道梅州土地市场价?
证:知道,参与了,不清楚。
辩:为何笔录中你曾说转让价与市场价差不多?
证:当时就是这么说的,现在记不清了,当时大概记得。
辩:你参与过多少次协商?叶华能有无参与?
证:一两次,不记得。
辩:此类重大事项叶华能参与吗?
证:重大事项他可能参与。
辩:之前你是否说过1500万元价格偏低,但3038万元很难卖出?判断根据是什么?
证:是我自己的看法。
辩:宝新能源在2013年、2014年是否有“去房地产”战略?如何确定的?
证:有,可能是股东大会确定的。
辩:是否认识林某平?工作地点在一起吗?
证:认识,有一段时间在一起,但记不清他哪些退休了。
辩:退休前你们在一起工作?办公室在一起?
证:不太记得他有无外派,我们办公室在同一楼。
辩:林某平说上班期间都能见到叶华能,为何你见不到?
证:他见到不代表我也见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办公室。
辩:叶华能作为实控人,如何了解宝新能源财务情况?会向你了解吗?
证:通过定期报告了解,偶尔碰到我会问一下,了解关键的利润和现金指标,但都是口头交流,不是正式的。
辩:你的失业情况具体说一下?何时失业?是被开除还是辞职?
证:无关问题,个人隐私,不回答。
审判长就这一发问目的与辩护人略作沟通后,问证人:
请你回答何时与单位无关的?
证:2024年5月。
该辩护人发问结束。
温惠第一辩护人发问。
辩:是宁远喜告诉你按照1500万元要卖你才知道1500万元的定价?
证:是的。
辩:你家中是否还有人在宝新能源工作?
证:没有。
辩:2022年你在宝新能源?
证:是的。
辩:你当时担任财务总监?
证:是的。
辩: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在哪里?
证:会计保管。
辩:是你安排做的账吗?到今天为止你手上还有合同吗?
证:不记得,没有了。
辩:合同是你给会计的?给了几份?
证:是的,好像只有一份,具体记不清了。
辩:合同从何而来?
证:宁远喜给的。
辩:怎么给你的?
证:当面亲手交给我的。
辩:为何你在笔录中曾说是陈某红给你的?
证:我回忆后,确认是宁远喜给我的。
辩:但是陈某红说过什么?宁远喜说过什么?
证:不记得。宁远喜说房产以1500万元转让给大中公司,让我按照1500万元做财务处理、报税。
辩:你有无提出过想要买该房产?有无提出过意见?
证:没有,没提过意见。
辩:宁远喜让你计算房产价值?
证:宁远喜让我按照1500元/m²计算房产价格和交易税费是多少。
辩:1500元/m²和1500万元何时说的?
证:1500元/m²是做台账时说的,1500万元是他给我合同时我知道的。
辩:台账是你打印的?
证:是的。
辩:从什么电脑、系统中获得该表,还是你自制的?
证:我电脑中的表格,我一直都有此表。
辩:你临时制作的?
证:台账自从该房产出租时就一直有,不是临时制作。
辩:随时打印都一样?
证:只要租金不变就都一样。
辩:三月打印和一月打印一样吗?
证:格式完全一样,内容如果无变化的话,何时打印都一样。
辩:这个表的数据截至何时?
证:5月打印的,我记得截止日期写了3.31。
辩:台账上写了截至2014.3.31,是谁写的?什么意思?
证:我写的,意思是截止那天资产账面价值是多少。
辩:何时打印的?
证:2014年5月。
辩:为何没有4月的信息?
证:合并报表是手动的,要完全结账后才会出来,当时最近的日期就是3月31日。
辩:合并报表什么意思?合并什么报表?
证:合并上市公司子公司报表,当时只有3月31日的数据,该数据不影响什么,就是按照3月31日。
辩:哪些打印内容与子公司有关?
证:打印内容无关,只与手写部分有关,3月31日只针对手写部分。
辩:台账手写部分账面价值1900万元数据哪里来的? 与租赁台账有关吗?
证:系统中的。无关。
辩:租金计入系统收入吗?1900万元账面价值是什么意思?
证:是的。宝新能源购入该房产的价格折旧后计算出的价值,2000多万元折旧后是1900万元。
辩:你之前笔录中回答不一致,可否解释?
证:(看笔录)笔录应该没记完整,后来有一份完整的。
辩:你是看到该房产买卖合同时才得知的1500万元?
证:这个问题问过很多次。
辩:刚才问你1500从哪来的,你回答宁远喜告诉你的,你才写的台账?
证:那是1500块钱,不是1500万元。
辩:你笔录中相关回答矛盾,可否解释?
证:我是从合同中第一次看到1500万元,笔录不太记得,就是1500块和1500万的事,笔录中可能混在一起了。
辩:2013年、2014年你是董事吗?
证:记不清,忘记哪一年是董事,你可以查一下公告。
辩:你担任财务总监的时间?
证:回答过。
辩:2013年、2014年你是否参加过董事会?
证:参加过。
辩:2013年年报中关于“去房地产”战略有一段表述“处置名下房地产资产,与富力、喜之郎签署土地转让协议……”你是否知道该内容?是否知道公司要处置地产?
证:好像有。知道。
辩:“去房地产”不包括房产吗?
证:我理解不是。
辩:为何董事会上你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此时,公诉人提出异议,认为辩护人误导证人,相关会议系对“去房地产”战略表决,而未对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去房地产”战略范围表决,辩护人预设结论发问。
辩:你认为“去房地产”是否包括案涉房产?
证:我认为不包含。
辩:你作为财务总监的与房产相关的职责是什么?卖房产是否需要你知道、同意?
证:具体职责规定记不清了。结账相关事项一定要经过我,但是不需要我同意。
辩:案涉房产如何出售参与吗?卖给了谁、多少钱?
证:不参与。
辩:卖地参与过吗,参与过的谈判次数是每家还是一共?
证:一共。
辩:两家分别谈的还是一起谈的?你参与了哪家?
证:记不清。
辩:谁让你参与的?
证:宁远喜安排我参与,团队很多人。
辩:宁远喜一起参加吗?叶华能有无一起?
证:有宁远喜,对叶华能无印象了。
辩:叶华能有无安排你?
证:谈判很多但我去的很少,记不清。
辩:在哪里谈判?如何过去的?
证:好像在广州,坐公司车。
辩:你有退休工资吗?有无在交社保?
证:不想回答,是个人问题。
辩:与宝新能源、宝丽华是否还有利益关联?有无给你辞退补偿?
证:不想回答。我的收入都有披露,可查询相关公告。
辩:案涉房产买卖合同到底谁给你的?陈某红还是宁远喜?
证:就是宁远喜给我的。
辩:为何笔录中曾说是陈某红给你的?
李二权律师提出异议,称证人之前已作解释,且在后续笔录中她也已解释。
辩:案涉房产交易时是否知道大中公司是谁的?是否知道与宁远喜有关?何时知道的?
证:均不知。案发后得知。
辩:宝新能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是谁的?共几个人?
证:有可能是董事长、我或者出纳、会计。
辩:宝新能源有几个账号?
证:很多,记不清了。
辩:每月都有财务报表吗?每季度、半年、年度都有吗?
证:每公司都有报表。有。
辩:你如何给叶华能报表?谁给过?
证:我没给过。不知道。
辩:宝丽华是否宝新能源股东?其财务信息从何而来?
证:是的。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辩:谁提供给宝丽华?谁负责?
证:是董秘办的事情。刘某负责。
辩:是你给董秘办?
证:不是,董秘办有。
辩:根据内控流程,盖公章是什么流程?
证:有内控的书,我记不清了。
辩:处置资产需要财务部审批吗?
证:按流程需要。
辩:处置汽车等资产实际有无经过你审批?你有无处置过汽车?
证:记不清。
辩:案涉房产宝新能源从何处购入?
证:上午说过了。
辩:付款了吗?什么方式付的?付了多少钱?
证:付过,银行转账。金额记不清,应该不是整笔的,双方平时有往来。
辩:在哪个账上有显示?
证:都有,可调取相关资料。
辩:台账上956万元从哪里来的?
证:上午回答过,不再回答。
辩:案涉房产如何定义?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地产?
证:两个科目都记过,按不同阶段记的。
辩:哪个阶段?
证:记不清。
辩:办案机关哪次询问中给你看的这个台账?
证:好像是第二次。
辩:台账中手写部分都是你写的?
证:是的。
辩:你何时做会计的?
证:与本案有关吗?
辩:台账手写内容上下部分对数字的书写有差别,上部分1900万元、956万元你每隔三个数字都打分节号,为何下部分10800没有用分节号?
证:可以去鉴定,都是我写的。
该辩护人发问结束。
温惠第二辩护人发问。
辩:案涉房产何时买卖的?
证:上午说过,2014年5月。
辩:公安机关对你第一次询问是何时?
证:不记得。
辩:当时你认为1500万元是否合理?有无提出异议?
证:不知道是否合理,没提异议。
辩:可否推论你认为1500万元合理?
证:都是我个人认为。
辩:你曾说过1500万元略低于市场价?你认为市场价多少合适?
证:说过。不知道。
辩:你是见到合同才知道1500万元的?台账在此之前形成?
证:是的。
辩:你做好台账后,如何处理的?
证:此账一直都有,这一张是宁远喜要的,我打印出来给他了。
辩:你说案涉房产交易不需要叶华能决定,什么是需要他决定?
证:根据章程规定,比如上电厂那种。
辩:2016年宝新能源定增31亿元有无奖励?
证:记不清。
辩:定增奖励明细谁做的?
证:(查看明细表)不是我打印的,没见过。
辩:不是你决定的?
证:不是。
辩:能否认出上面谈的字是谁的?
证:看不出。
辩:是否知道名单上人的身份?
证:不清楚。
辩:2015年宝新能源是否有中期票据发行奖励?你是否被奖励?
证:好像有。
辩:你的奖金多少?宁远喜奖金多少?
证:(查看明细表)记不起了,没见过该表。
辩:表上的签名能认出吗?
证:认不出。
辩:(出示叶华能、宁远喜、丁某珍三人照片)照片中你们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证:好像研究员工持股计划。
辩:是的,与宁远喜回答一致——叶华能有用铅笔的习惯吗?
证:与本案无关——每个人都有各自习惯,我不知道。
辩:你曾说从2011年工作到退休,又说目前失业,到底退休还是失业了?
证:我要55岁才能退,现在失业。
该辩护人发问结束。
宁远喜向证人发问前,审判长向其提示:发问不是质问。
宁:希望你如实回答问题,你介绍自己时说从2011年至2024年在宝新能源工作?
证:我说了很多次了。
宁:现在与宝新能源什么状态?有无劳动关系?
证:早没有了。
宁:如何解除的?有无给你赔偿?
证:与本案有关吗?
李二权律师表示异议,该问题之前问过多次,且合议庭已做决定。
宁:与宝新能源有无利益关系?何时解除的劳动关系?
证:没有。2024年5月。
宁:如何丧失的劳动关系?给你多少赔偿?
证:我的每分收入都有披露。
李二权律师再次提出异议,称被告人发问不当,系对证人追问、辩论。
宁远喜第一辩护人也提出异议,称证人很多时候无正当理由不回答问题,很多合理问题不回答。
审判长释明后,发问继续。
宁:你目前所住房产同样涉嫌职务侵占,叶华能当时未予追究,你与其存在利益关系!
审判长就此重申证人做证的法律责任及伪证的法律后果,并阐明证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其在本案做证。
宁:叶华能与宝新能源、宝丽华是何关系?
证:他是宝丽华的股东,宝丽华是宝新能源的大股东。
宁:知道叶华能是宝新能源实控人吗?
证:知道。
宁:你平时能见到叶华能吗?
证:基本见不到。
宁:我们三人的办公室在哪里?
证:同一层楼,但是相互隔开。
宁:紧邻吗?
证:差不多。
宁:那你为何见不到?有什么障碍吗?
证:我每天需要办公,不可能每天看着他。
宁:叶华能是否会到你办公室?
证:不会,他都是交代你,你再交代我。
宁:你对照片如何解释?
证:看不出是他在交代我。
宁:你说你对董事会、我、股东大会负责,是什么概念?
证:与本案无关,不回答。
宁:你是如何汇报工作的?
证:体现在定期报告中。
宁:平时未向大股东直接汇报?
证:是的。
宁:叶华能作为实控人如何获取信息?与财务总监有无直接关系?
证:上午回答过。
宁:能否介绍一下宝新能源支出制度和流程?
证:记不太清,经办人发起,部门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最后董事长审批。
宁:最终有权审批人是谁?
证:董事长宁远喜。
宁:叶华能作为实控人,有无大量铅笔签名?他的铅笔签名你认得吗?
证:不知道,没见过。不太认得。
宁:你对股东大会尽职吗?
证:与本案无关。
宁:叶华能作为实控人,公司大小开支都要他审批,你知道吗?
证:不知道。
宁:宝新能源的最高审批人是谁?
证:已回答过。
宁:宝新能源章程规定董事长审批权限是多少?
证:记不清。
宁:年报首页都有责任声明,你知道吗?
证:我都有签名,公告都有,当然知道。
宁:郭某燕的职务?
证:财务经理。
宁:案涉房产交易你如何分工的?
证:我只是转达你交代的事情给下属。
宁:郭某燕和你有无发现该交易异常?有无汇报过?
证:没有。
宁:董事会审议年报你有无异议?
证:没有。
宁:根据温惠笔录,她说台账是从叶华能办公桌上拿的,你知道吗?
证:我不知道,我直接给你的。
宁:什么时间?在哪里?
证:你办公室。
宁:你怎么证明1500万元是我定的?
证:合同是你给我的,上面有1500万元。
宁:你根据合同推论我定的1500万元,我在宝新能源有1500万元处置权吗?
证:根据章程规定,你有。
宁:你平时有无向叶华能报过报批单?
证:没有。
宁:报批明细表你知道吗?
证:不知道。
宁:向富力、喜之郎转让土地谁决定的价格?
证:我不清楚,应该是上会通过的。
此时,宁远喜第一辩护人示意宁远喜停止发问,说道:
我只补充问一个问题,台账上的内容是不是丁某珍写的?其他问题不重要!
宁远喜发问至此结束,审判长示意温惠可以发问。
温:我没有问题。
宁远喜转过头疑惑的看着温惠:
你没有问题?!
公诉人发问。
公:案涉房产过户中,委托的哪个机构评估?
证:记不清了。
公:税务局如何确定计税价?
证:就按评估价。
公:中期票据奖励明细中,你意思是认不出什么字还是认不出谁签的?
证:都认不出。
许兰亭律师发问。
许:案涉房产交易过程中,宁远喜有无向你了解情况?
证:有,就是通过台账了解了资产价值。
许:账面价值、报表价值与出售价值是否关系?
证:不是一回事。
许:如果公司要卖房产,应该如何确认价格?
证:不知道。
许:后来你知道台账的下落吗?
证:不知道。
许:当时开董事会时是否知道大中公司是宁远喜的?
证:不知道。
许:宁远喜在董事会有无说明案涉房产交易一事?
证:没有。
合议庭对证人发问。
法:你说房产交易时做过评估,具体情况如何?
证:不太了解,不是我找的机构,我没参与。
法:评估报告有无给税务局?
证:应该给过。
法:谁负责的?
证:会计。
法:评估材料有无留底?
证:我没参与,只有一个报告。
法:董事会审议年报有无提及案涉房产交易?
证:没有专门说过。
法:有无提卖给了谁?
证:没说过,只在报表中有体现,好像前五大客户。
法:交易过程中董事长有无用过审批权?
证:就是1500万元这个交易。
法:对外文件的用印流程是怎样的?
证:申请人发起,董事长一定要批。
合议庭发问结束。
审判长再次向温惠确认是否发问,温惠仍称没有问题。
此时,宁远喜第一辩护人再次提出:
温惠和丁某珍的话都不可信,建议法庭安排两人抄写台账中争议部分内容存档,必要时需进行笔迹鉴定!
法庭休庭合议后,决定采纳该辩护人意见,两人抄写台账内容提交合议庭。
此时,法庭决定今日休庭,带宁远喜离庭,旁听者离庭,剩余各方共同决定两人如何抄写。
本案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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