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系某学校二年级学生,上午课间二人一起在操场上做游戏,上课铃声响起后,张某回手一甩打在了刘某右眼处。上课时老师看到刘某趴在课桌上,老师看了刘某的眼睛判断问题不大。直至下午放学时,班主任才通知家长,告知刘某受伤情况。后刘某父母将刘某送医,当地医院均无法治疗,只能转至北京治疗,最终刘某确认失明。请问学校是否有过错?
也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与职责,未尽上述职责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一方面,事发时间为课间休息,是结束自由活动进入教室环节的准备阶段,属于学校教学秩序管理的范畴之内,学校应对学生嬉戏打闹的行为予以管理。另外,作为未成年学生,其对相互嬉戏打闹中的危险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人身损害后果及法律责任也缺乏必要的了解,需要学校加以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刘某因眼睛被打伤而上课趴在桌上,学校应立即通知家长并及时将刘某送往医院诊治,以避免伤情变化,可是直至当天放学才通知家长刘某受伤的情况,应认定学校对刘某的身体状况关照不利,亦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综上,学校在本起刘某受伤事件中,并未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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