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某幼儿园大班的孩子,某天幼儿园舞蹈课的自由活动时多次自行下腰,对身体造成了损伤。但老师在此过程中却不在活动室,而且呆在了休息室。请问幼儿园对刘某的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刘某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幼儿园未及时制止刘某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下腰动作相比与其他舞蹈动作,具有较高的风险,在练习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指导与保护。儿童核心肌群力量和脊柱稳定性较弱,在练习下腰动作时更易发生损伤,这是儿童伤者自身的特殊因素和固有风险。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对于幼儿下腰动作危险性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会公众。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之规定,即使下腰不是幼儿园安排的教学内容,也应当及时制止这一危险行为,但幼儿园放任刘某在无人指导与保护的状态下长时间做下腰动作,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