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谁这样判就是是没有良心”,是当事人的愤怒,是当事人的抗议,也是当事人无奈的怨气!
一个农村妇女,好端端的自己的丈夫,好端端的可以打工挣钱的劳力被人打成了二级轻伤,只赔偿了2.5万元,搁谁会受得了?
到法院和法官理论,结果又被认定侮辱,谩骂法官,被拘留15天,罚款10万元。
咱先不说这个法官判的故意伤害案是不是合法合理合情,咱今天就说村民杨宝花处罚和拘留处罚是不是合法合规。
处罚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依据的刑诉法第199条,而这个第199条说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指在法庭庭审的过程中发生辱骂和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你说一个法院连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都弄不清楚是不是有点太说不过去了。
即便是退一步,退一万步,你可以勉强也好,牵强也罢,糊里糊涂适用于第199条,那199条明明白白规定对扰乱法庭的处罚是1000元以下,你却据此给予10万元的处罚,这个又是唱的哪一出?即便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也得要说的过去,也得要盖盖面子呀!这不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吗?这算不算是权力的任性?算不算是对当事人打击报复?
再说拘留15天的情况,懂法律的人都知道,那是一种顶格的处罚,适用于最严重的违法情形,一般的司法实践是不使用这样的最高的处罚格次的,给当事人一个机会,给执法部门留一点余地,根据当时的事实,当事人如果只是说了一句,谁这样判,谁就没有良心,法院就据此作出这样的拘留决定应该很难服众。
法官在判决之后,或判决之前,应该和当事人做一些必要的沟通,即便是你判的合理合法,准确恰当,也应该尽可能的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在充分的讲解法律规定,当事双方的责任等情况下,争取当事人能够接受法庭的判决,而不是一判了之,让矛盾进一步激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听一听当事人的声音,也是必要的。
如果当事人讲的确实有道理,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瑕疵,就要果断的及时纠正,以实现最大可能得公平公正。
别说我们是一名基层法官,就是要和群众经常打交道,为群众服务的,就是当年在延安的毛泽东主席,听到群众骂自己,还要将群众请到自己的窑洞聊天,问一问问题的根源,将这样的事件作为了解民情的重要手段和机会。毛主席也确实通过这件事发现了边区政府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就要倾听人民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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