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切实提升出庭公诉能力,9月17日,省检察院第四评议组赴公安县,对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开展听庭评议。评议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代表、律师代表、市县两级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条线干警共计3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和评议。
庭审中,被告人拒不认罪、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采用多媒体示证方式,有针对性、规范专业地出示了多组证据,逻辑清晰、有理有据指控犯罪,并及时有效回应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完整充分的公诉意见,并与辩护人当庭提出的“主观不明知”“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等辩护观点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后,听庭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环节没有“温吞水”式的客套,只有“手术刀”般的精准。评议人员既“点赞”,又“点穴”,分别给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县人大代表李唯表示,此次庭审争议焦点突出,辩论激烈,十分精彩。检察机关组织案件庭审评议,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是对自己高质效办案的严格要求。希望检察机关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等关乎人民群众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
法官代表蔡伯耀表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可圈可点,特别是在面对辩护人的证据突袭时依然沉着冷静应对,针对新证据迅速提出了精准的质证意见。
律师代表刘珍珠表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思路清晰,不论是在举证、质证环节还是在答辩环节均表现出彩。同时建议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不仅要准确使用法言法语,也可以充分结合生活经验,这样既能让听庭人员容易理解,又能更有力驳斥被告人的辩解。
“关于主观明知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有销售检疫、检验合格产品的义务,当被告人未尽到审慎义务时,结合其他证据可推定其明知;针对未查获实物的案件,要加强对核心证据链的运用,如关键证人、销售记录账单等。”专家代表,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杜厚扬则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公诉人给出办理此类案件的应诉思路。
“此次评议案件的受关注度高,指控难度大,公诉人在庭审中优异表现充分体现了公诉人的实力。在举证质证环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公诉意见书法庭教育内容全面深刻,整个庭审对抗过程中表现稳扎稳打。”评议组成员、全国优秀公诉人李廷、全省优秀公诉人李昱、熊瑛对公诉人的表现给予了肯定,同时对讯问问题如何设置、庭审异议规则如何适用以及如何对矛盾证据进行分析和采信等方面提出了宝贵意见。
省检察院第四评议组成员、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全省检察业务专家王志云指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展现国家公诉形象的重要窗口。通过“查、看、听、评、促”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评议,有利于形成办案出庭、复盘总结、实践提升的良性循环,全面推动检察人员公诉能力的提升。他强调,承办人在审查起诉时便可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在审查报告中做好全面预判,以便制作完备的庭审预案。碰到疑难复杂案件或被告人翻供,公诉人要树立遇强则强的意识,勇于“亮剑交锋”;同时公诉也是一门“遗憾”的艺术,需要不断反思检视,不断提升素能。
公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道山强调,要照单全收评议组提出的问题和宝贵意见。对照以往办案的思路和不足,深刻反思、查漏补缺,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以实战为抓手,继续强化岗位练兵,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加强总结提炼,将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工作规范,持续提升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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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雪娇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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