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0年,某实业总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置业公司应向实业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裁决生效后,置业公司未履行义务,实业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2010年5月向置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同年11月冻结其数个银行账户;2011年5月查封其名下多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中一地块过户至实业公司名下;同年10月查封其名下大量在建工程及施工许可证;2013年至2014年间,当地政法委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及双方进行执行协调;2014年3月对部分财产续封,并预查封多处房产;4月扣划部分银行存款;7月向置业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将其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实业公司仍认为法院存在明显的消极执行行为,并于2014年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理由主要聚焦于:法院未对仲裁裁决中确定的“行为义务”(如建房、还房)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未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进行深度财产调查、传唤法定代表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未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整体执行进程缓慢,给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留下了空间,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所异议的“消极执行”属于执行不作为,而非具体的违法执行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情形,告知其应依第226条寻求救济,遂裁定驳回异议。实业公司不服,先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均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执行裁定,认定实业公司所反映的问题属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而非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
最终,驳回实业公司的申诉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监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所指向的“执行行为”,通常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实施的、具体的、积极的执行措施或程序性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当事人若认为这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此提出异议。
另一方面,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条款所针对的是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等不作为情形,属于执行监督程序的范畴,其救济方式是由上一级法院通过督促、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等方式予以推动。
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执行异议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条)与执行监督程序(第二百二十六条)在救济对象、审查方式和处理结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执行异议针对的是“已实施”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后可能裁定撤销或更正;而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是法院“未实施”执行行为的问题,其目标是推动执行程序的进行,而非纠正已作出的行为。
本案中,实业公司指责法院未采取传唤、调查、罚款、拘留等措施,属于典型的对法院“不作为”的投诉,而非对某一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因此,最高法院认定其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非执行异议程序。
三、当事人如何正确选择救济途径?
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容易混淆这两种程序,导致权利救济路径错误,延误执行时机。判断标准关键在于:异议是否指向法院“已做”的事(行为异议),还是“未做”的事(消极执行)。
若法院明显拖延执行、拒绝采取法定执行措施、无正当理由长期不推进执行进程,当事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上级法院责令下级法院限期执行,或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
反之,若法院实施了某一执行行为(如评估拍卖程序违法、超标的查封等),当事人则应依据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律师寄语
执行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难、执行慢仍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面对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的情形,申请人往往倍感无助,然而,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救济通道——执行监督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执行监督并不否定执行法院原有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而是通过上级法院的监督职权,推动执行程序依法继续进行。当事人一旦发现执行法院存在无正当理由的不作为、慢作为,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申请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执行建议,以提高监督效率。
另一方面,也要理性认识到,执行程序的推进往往受制于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并非所有执行缓慢都构成“消极执行”,当事人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有据地行使权利。
若您在执行程序中遇到法院拖延执行、消极对待等情形,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准确判断应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还是申请执行监督,以选择最适合的救济途径,高效、合法地推动权益实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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