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一般先裁哪些人?
别绕弯子,先告诉你答案:不是“最差的”,也不是“最贵的”,而是“最便宜的”或“最不怕走的”。
一、裁员不是“末位淘汰”,而是“成本精算”
很多员工以为裁员是“谁能力差谁走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裁员的第一优先级,往往是“裁员成本最低的人”。
二、裁员“优先级”黑名单(结合判例)
优先级
人群类别
原因
①
试用期员工
无需N+1,提前3天通知即可
②
入职不满1年
赔偿基数低,N+1成本低
③
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工资高、绩效低
可包装为“不能胜任工作”
④
外包/劳务派遣
法律主体不同,裁员风险转移
⑤
高龄但非“法定保护”人群
距退休不足5年才受保护
三、裁员“免死金牌”人群(公司不敢轻易动)
类别
法律依据
孕期、产期、哺乳期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工伤期/医疗期
第42条第2、3项
工会主席、职工代表
《工会法》第21条
四、公司“合法裁员”的三张底牌(员工最怕的)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提前30天向工会/全体员工说明,向劳动部门报告,程序合法即可裁,无需员工同意。
- 不能胜任工作(第40条第2项)
→ 公司需举证“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但司法对“绩效制度”审查趋严,员工可反击。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40条第3项)
→ 如部门撤销、项目终止,公司需证明“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解除。
五、员工如何“反杀”?
情境
反击策略
被包装为“绩效不合格”
要求公司提供绩效考核制度+签字确认记录
被“劝退”不签字
坚决不签《协商解除协议》,要求书面解除理由
被“调岗降薪”逼走
书面拒绝,保留证据,主张“变相解除”
六、一句话总结
公司裁员不是“谁最差”,而是“谁最不值钱+谁最不会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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