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再婚妻子持丈夫生前 “声明” 起诉,主张继承未办证房产的买卖合同权利,继女以 “声明非遗嘱、签名虚假”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妻子,明确 “声明属有效自书遗嘱,房产合同权利归妻子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产权利争议:妻子持声明求继承,继女质疑效力
陈慧(原告,被继承人周建林再婚妻子,胜诉方)起诉周婷(被告,周建林与前妻之女),诉求:1. 判令自己继承周建林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项下全部权利义务;2. 诉讼费由周婷承担。
陈慧主张:1. 周建林(2013 年去世)与前妻离婚后,2007 年与自己再婚,双方均无共同子女,继女周婷已成年;2. 2007 年 1 月周建林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3. 2007 年 2 月双方签《协议》,明确 “房屋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4. 2012 年 12 月周建林手写《声明》,载明 “百年后一号房屋产权归陈慧,子女无权干涉”,属有效自书遗嘱,自己有权继承合同权利。
周婷抗辩:1. 《声明》标题非 “遗嘱”,无 “立遗嘱人” 表述,不符合法定形式;2. 声明中房屋地址与合同略有差异,且房屋未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3. 《协议》及《声明》的签名与主文字迹深浅不一,真实性存疑,陈慧未举证出资及周建林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4. 房产属周建林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2. 关键事实:声明细节与房产背景
核心证据信息:2007 年《协议》由周建林手写,载明 “陈慧出资 5 万 + 装修 3 万,房屋共同共有”,有双方签名;2012 年《声明》手写载明 “百年后一号房屋归陈慧”,有周建林签名及日期;周婷对两份证据真实性存疑,但明确不申请笔迹鉴定。
房产权属情况:“一号房屋” 为 2007 年周建林向甲公司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证,双方均认可周建林无其他同名房产。
举证与继承背景:陈慧提交买卖合同、《协议》《声明》原件,证明房产来源及遗嘱意愿;周婷未提交任何反证,仅以 “字迹差异、表述瑕疵” 质疑,且不申请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林 2012 年所写《声明》是否构成有效自书遗嘱?
“一号房屋” 的买卖合同权利应归陈慧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声明属自书遗嘱,真实性无反证可确认
(1)《声明》符合 “遗书按遗嘱对待” 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要件)、《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遗书中财产处分内容可按遗嘱对待)。
事实推导:① 内容指向死后财产处分:《声明》明确 “百年后房屋产权归陈慧”,核心是对自身财产的死后安排,符合遗嘱核心特征;② 形式要件齐全:由周建林亲笔书写,有签名及完整日期,无涂改痕迹,满足自书遗嘱的实质要求;③ 表述瑕疵不影响效力:虽标题为 “声明”、未写 “立遗嘱人”,但法律未要求遗嘱必须特定标题,结合内容可推定系遗嘱意愿,法院对形式瑕疵予以补正。
(2)《声明》真实性可确认,周婷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主观质疑无证据不采信)。
事实推导:① 陈慧已完成举证:提交《声明》原件,初步证明遗嘱存在及真实性;② 周婷无反证推翻:仅以 “字迹深浅不一” 质疑,未提交伪造、胁迫等证据,且明确拒绝笔迹鉴定,无法否定签名真实性;③ 法院推定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且周婷放弃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确认《声明》系周建林真实意思表示。
(3)房产属周建林可处分财产,遗嘱覆盖合同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括财产性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事实推导:① 财产性质明确:“一号房屋” 虽未办证,但周建林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包括请求办理过户、接收房屋等)属合法财产性权利,可作为遗产处分;② 地址与登记瑕疵可补正:声明中房屋地址与合同仅表述差异,无证据证明周建林有其他房产,可确认系同一房屋;“登记在我名下” 属表述误差,不影响处分意愿;③ 遗嘱效力优先:周建林通过《声明》明确将房产权利给陈慧,排除法定继承,法院应尊重其意愿。
(4)《协议》佐证房产属性,强化遗嘱合理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效力)。
事实推导:2007 年《协议》明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慧有出资,周建林将自己享有的份额通过遗嘱给陈慧,既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也体现对陈慧的经济补偿,遗嘱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建林与甲公司于 2007 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陈慧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 “声明类” 文书继承房产:3 个核心维权要点
紧扣遗嘱核心特征,破解 “非遗嘱” 抗辩
若文书标题为 “声明”“遗书”,重点举证 “内容涉及死后财产处分、有签名日期”,依据《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主张按遗嘱对待,本案中 “百年后归陈慧” 成为关键依据。
活用举证规则,倒逼对方举证
提交文书原件即完成初步举证,对方质疑真实性却不申请鉴定的,明确主张 “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通常推定文书真实。
补正表述瑕疵,锁定财产指向
针对地址差异、未办证等问题,提交买卖合同、物业记录等佐证 “系同一房屋”,说明立遗嘱人可能存在表述误差,避免因细节瑕疵影响效力。
2. 订立自书遗嘱(未办证房产):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信息与处分意图,减少争议
写明 “× 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 × 号房屋(地址 ××),虽未办证,本人去世后由 ×× 继承,享有全部合同权利”,避免表述模糊。
规范形式细节,留存佐证证据
即使标题为 “声明”,需在内容中注明 “本声明系本人遗嘱”,签名后捺印;同步录制书写视频,证明神志清醒,避免后续对行为能力的质疑。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文书是否构成遗嘱,关键看内容是否涉及死后财产处分,而非标题;未办证房产的买卖合同权利属遗产,可通过遗嘱处分,对方无反证且拒鉴定的,推定遗嘱真实”。
建议持有此类 “声明类” 文书者,优先梳理文书内容与房产证据的关联性;订立遗嘱时注重财产描述准确性,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意愿清晰可执行。
法律小贴士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核心是 “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即使文书形式不标准,只要符合 “处分死后财产、签名注日期、无反证” 三个条件,即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这是陈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