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狄思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租客在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房客在短租房内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后死亡,事后其父母认为房东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延误救治,将房东诉至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已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驳回上述请求。
王某于2023年10月起短租刘某房屋,双方约定租期为10天,租金一天一付。某日晚,因王某未交当日租金,刘某便去其房间催要。刘某推门进去后发现王某在床上躺着,以为王某在睡觉便未打扰。
次日中午刘某再次进入房间向王某催要租金时却发现王某还是前一日姿势,刘某上前查看发现王某已死亡,刘某立即报警。后经公安机关查勘现场,发现现场有一顶帐篷,内留有烧烤炉架及燃尽的炭块,王某的手机搜索记录显示王某曾查询“烧炭失败”相关内容。
公安机关认定王某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系过量吸入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但王某的父母认为,刘某作为出租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刘某的行为构成延误救治,故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重点审查王某的死亡是否因刘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作为出租方,对涉诉出租房屋负有管理职责,对承租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在出租房屋时对可预见的安全风险负有的通常注意义务,且在出租方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王某在室内烧炭导致一氧化碳聚集,从而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在屋内烧炭这一行为具有较高危险性,对相对密闭室内烧炭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晓,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致发生本次事故。因此,王某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晚上10时左右属于正常休息时间,刘某发现王某在床上躺着以为其在睡觉并选择离开属于正常反应。刘某于次日中午向王某催要租金时发现存在异常后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已履行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延误救助等消极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王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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