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全款购买品牌家具,苦等三年却遭遇门店跑路,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品牌总公司能否置身事外?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居加盟商“跑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品牌特许方对加盟商经营活动负有合理监管义务,若因管理缺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郑先生在苏州某商场M品牌加盟店签订合同,以2.4万余元购买家具,并通过店内POS机全额付款,合同加盖加盟商C公司公章。然而,因诸多客观因素影响,家具迟迟未发货,其间亦无任何工作人员联系沟通。2024年9月,郑先生发现该门店已人去楼空,加盟商C公司彻底失联,品牌方M公司以“加盟店独立经营”为由拒绝担责。多次维权无果后,郑先生将C公司及品牌方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C公司系M公司加盟商,双方签订的《经销商协议》约定C公司经M公司授权使用其品牌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并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M公司负有门店巡查、投诉监督等管理义务,且C公司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但M公司虽主张“每月进行门店督导”,却未能提供实际履行监管义务的证据,对C公司经营异常、提前闭店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干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M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二者之间成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特许人对消费者损失产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M公司作为品牌特许方,享受授权收益却未履行监管义务,其消极不作为与消费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C公司退还郑先生货款2.4万余元,M公司对C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特许经营不能成为责任防火墙。”承办法官表示,当下特许经营加盟模式在经济生活中十分常见,消费者往往因信任品牌才选择加盟店,若仅以“合同相对性”让品牌方免责,明显不公。规范的特许经营,应是品牌价值与消费权益的双向守护,而非风险转移的工具。
法官特别提醒,对品牌方而言,无论家居、餐饮还是零售行业,都需健全加盟商资质审核、日常巡查、投诉处理机制,让“品牌背书”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保障;对消费者来说,选择特许品牌时要查验授权资质,妥善保留合同、付款凭证,遇纠纷及时向品牌总部和监管部门反映,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特许经营行业敲响警钟:“加盟” 不是“免责金牌”,权利与义务对等才是经营正道。唯有品牌方筑牢监管防线,消费者擦亮维权眼睛,才能让特许经营模式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通讯员 刘逸梅 刘敏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徐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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