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有精神病,晕倒了你可要负责!”
这是北京地铁一名打人大妈的女儿对受害女子的“警告”。而女子只因拒绝让座,竟被大妈抠掉鼻上一块皮肉,鲜血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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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4日,这起发生在北京地铁的冲突事件引发全网愤慨。尽管警方介入调解,大妈仅赔偿100元且拒绝道歉。目前,受害女子已二次报警,案件立案待办。
事件回顾:从“让座请求”到“暴力伤人”
据受害女子陈述,当晚她与闺蜜乘坐地铁时,一名大妈要求其给抱孩子的乘客让座。女子因拒绝后,大妈突然情绪失控:
- 多次拍打女子,并用手指抠伤其鼻子,导致皮肉脱落;
- 家属现场威胁:“老人有精神病,没吃药,晕倒了你负责!”
警方调解后,大妈仅赔100元,未道歉。女子因当晚下冰雹急于回家,暂未追究,次日果断二次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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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三大法律漏洞纵容“精神病挡箭牌”
漏洞一:民事责任追究不足
- 赔偿100元远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此案中,女子鼻部受伤需治疗,且可能留疤,100元显然无法覆盖损失。若起诉,可索赔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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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二:刑事责任认定受阻
- 精神病≠免罪金牌!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但家属需举证证明其事发时处于发病期,否则仍需担责。
- 轻伤以上可追刑责:若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如鼻骨骨折),大妈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判3年;即使未达轻伤,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拘留罚款。
漏洞三:监护责任缺失追责
- 家属纵容或担连带责任!
若家属明知老人有暴力倾向却未陪同或服药,需承担监护不力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女子可起诉家属要求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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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暴露的不仅是施暴者的嚣张,更是执法环节对“精神病借口”的过度宽容。法律必须明确:
✅ 精神病鉴定需权威机构证明,而非家属口头声称;
✅ 监护失责必须追责,建议增设“监护失职罪”;
✅ 赔偿标准应法定化,杜绝“100元了事”的和稀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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