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冬,张海峰与李燕在交友网络平台相识,并在2022年情人节确定了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开始同居。期间李燕曾对张海峰说“我父母要16万元彩礼”,之后双方家长约定2022年10月某日中午在江边饭店见面订婚。晚上,张海峰一家受邀到李燕家吃饭,按照李燕老家的习俗,订婚要给红包,于是张海峰父母按照李燕家的要求,提前准备了30000元现金,分成5个红包带往李燕家中。席间,张海峰将5个红包分别给了李燕、李燕父母和李燕的两个妹妹,并收到李燕家五个回礼红包共计3740元。晚饭后,李燕要求张海峰补给中午在江边饭店见面时的见面礼红包,于是第二天张海峰又补给李燕3000元现金,作为前天中午的见面礼红包。
2023年1月末,李燕因家庭琐事对张海峰产生怨气,又因张海峰谎报年龄等问题发生争吵,1月28日俩人正式分手,分手后,张海峰要求李燕退还定亲红包30000元,但因退款金额及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李燕虽在微信中认可收到张海峰红包,并承诺正月十五退钱,但约定退款日李燕并没有履行承诺。因此,张海峰将李燕、李燕父母诉至龙胜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争议焦点
1、原告张海峰给被告李燕一家的30000元定亲红包算不算彩礼?如认定为彩礼应如何返还,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2、原告张海峰付给被告李燕的3000元见面礼红包算不算彩礼?
3、原告张海峰将李燕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0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0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0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022年10月某日晚上,张海峰母亲交给被告一家30000元“定亲红包”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属于彩礼范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本地习俗可以认定为彩礼。张海峰一家收取被告方5个总金额为3740元的见面礼红包之后,付给李燕3000元见面红包是属于礼尚往来的赠与,不属于彩礼,李燕不需返还。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李燕父母也收取了原告方的“定亲红包”,故原告张海峰将李燕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返还的比例,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被告李燕收取彩礼后,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原告张海峰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收取彩礼后,双方共同生活了3个月,有一定开支,并且两人最终未能成婚张海峰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张海峰彩礼15000元。
综上,判决被告李燕一家返还原告张海峰彩礼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李燕自动履行了义务,退还张海峰彩礼15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是人生大事,彩礼作为传统习俗,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美好祝愿。但若缘分未至,婚约解除,彩礼问题便容易引发纠纷。法律的作用,不是否定传统,而是让习俗规范化,避免因习俗引发更多的纠纷。
本案中,双方虽未步入婚姻,但曾共同生活,彼此付出。30000元的“定亲红包”确属彩礼,而日常往来的小额礼金则属于情谊表达,不应混为一谈。感情破裂,双方皆有遗憾,但法律不能强求圆满,只能尽量公平地调整因婚恋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既是对原告合理诉求的回应,也是对无过错被告的保护。
彩礼返还制度并非对民间习俗的否定,而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婚约财产纠纷,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婚姻与财产的关系。本判决既是对既有财产权益的依法保护,亦是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既要尊重习俗,同时又反对借婚约索取大额彩礼,促进健康、文明的婚姻习俗形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 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 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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