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警示震慑效果,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集中曝光一批全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案例一
2025年4月15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氨水(《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35,具有呼吸道刺激的危险性)装卸房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1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原子灰、油漆、松香水和涂料等)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化品仓库未设置洗眼器、温湿度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未垫高储存,库房内有易燃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宝应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5月23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对扬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存有1个27立方的柴油储罐(柴油储罐有柴油量24立方左右)、1台加油机以及1个加油枪,储存现场未设置防雷、防静电以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2月20日,江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将甲醇(《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022,cas:67-56-1)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4月9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二聚环戊二烯、非水性漆)的中间仓库,储存量超过相关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5年6月11日,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陵区某旅游用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片碱(氢氧化钠)临时储存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1669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扬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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