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为规范节日期间广告宣传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昨日发布中秋、国庆期间广告宣传合规提示,提醒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广告宣传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秉承“真实、合法”原则,以健康、积极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拒绝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有悖于以下规定的商业广告:
一、不得借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搞不当营商活动等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广告行为。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四、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及各类“软色情”的内容。
五、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危害人身与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六、不得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也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八、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九、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做证明材料。
(记者 李惺)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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