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三思而刑肖文平律师2025年09月17日 01:31湖北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何有效控制上市公司?
《公司法》确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度。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财务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证监会也专门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通常认为,实际控制人凭借“股份多数决”优势,通过行使提名权、表决权,选举信任的董事,再由董事会选举信任的董事长,通过董事长选聘信任的总经理。通过逐级授权,最终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看似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千差万别。有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大包大揽,权不旁落。有的实际控制人安心当跷脚老板,只投资,不管理,乐得清闲。有的实际控制人既想一竿子插到底,又不想承担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风险,更愿意当个“牵线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已达5400多家,各种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层出不穷,证监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2025年以来,证监会强化“长牙带刺”监管风格,截至9月已对37家上市公司处罚,重点打击治理不规范行为。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问题。说明上市公司治理不规范已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更别说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了。
很多实际控制人都有这样一个认识:公司是我的,我有最终决定权,我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什么内控制度、监管要求,只需要做到形式上合规就行了。甚至当成废纸,束之高阁。
2008年汶川大地震,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或亲赴前线,或捐款捐物。一位知名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当即表态捐款1亿元。对此善举,笔者高度赞赏,心存感激。但也不禁思考一个问题:该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董事长有没有权力决定捐款1亿元?是否还需要相应的决策程序?
扯远了,比温惠还扯得远。还是回到宁远喜、温惠案来。
叶华能持有宝丽华集团90%股权。宝丽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宝新能源17.73%股份(当前数据),是大股东。穿透来看,叶华能既是宝丽华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也是上宝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虽然叶华能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其身份仅是股东、股东的股东,既不是宝丽华集团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也不是宝新能源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连副总都不是。也就是说,叶华能在宝丽华集团和宝新能源没有任何职务。
这就有点小尴尬。叶华能作为宝丽华集团股东、宝新能源股东的股东,仅能通过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如果放心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内控制度的要求行使职责权力,倒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叶华能要亲自参与两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从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来看,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了。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内部通常根据额度和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或是董事长,或是总经理。在两公司没有任何职务的叶华能,如何才能既符合“三权分立”基本原则和“五独立五分开”的要求,又实现对宝丽华集团、宝新能源的一支笔审批权呢?
铅笔!
对,就是铅笔。铅笔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叶华能用铅笔审批,对两公司的财务拥有最终审批权,进行实质控制。宁远喜、温惠用钢笔(签字笔)审批,分别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义签字,行使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权,在形式上做到合规。
只要叶华能对会计和出纳说清楚,见叶华能铅笔签字付款。这个问题就轻松解决。
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叶华能不能用钢笔(签字笔)审批呢?
前文已述,因为叶华能在宝丽华集团和宝新能源没有任何职务,没有签字审批的权限。而财务审批单据是要作为会计凭证进入会计账簿的。如果有司一查,该审批单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甚至可以面临处罚。
因此,叶华能用铅笔签字既是权宜之计,更是英明之举。
庭审中出现一张付款报批单,经鉴定有叶华能铅笔签字,但被擦掉了。温惠一再强调叶华能有铅笔签字的习惯。笔者认为,这不应该是习惯,而是叶华能经验与智慧结合作出的正确选择。
为什么要擦除呢?
温惠坚持认为是叶华能为了构陷宁远喜、温惠而故意擦除。称不太可能是叶华能亲自擦的,极有可能是李艳擦的。
笔者认为温惠说得太绝对了。至少有两种可能性:
1.如果其他付款报批单上叶华能的铅笔签字也被擦除了,极有可能是叶华能安排李艳在建立会计账簿时进行擦除。擦除行为针对的不是案涉付款报批单,目的是使会计账簿形式上合规。则擦除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如果其他付款报批单上叶华能的铅笔签字都在,唯独案涉付款报批单上的签字被擦除,则可以证明叶华能为了否认其签字同意的事实,提供虚假证据。那就涉嫌刑事犯罪了。如此这般,用心也确实太险恶了。
公诉人认为,擦掉签字的付款报批单与指控不矛盾。即使叶华能曾签字也是事后补签。不能推翻叶华能因错误认识而审批。公诉人的逻辑明显出问题了。
首先,公诉人假定了一个事实前提。就是叶华能错误地认为是支付给江西银行的财务顾问费。该事实来源于叶华能、李艳的证言。公诉人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证言属实了。假设叶华能、李艳的证言不属实,这个事实前提显然就不存在了。
其次,叶华能、李艳的证言属于言词证据,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而辩方出示的付款报批单属于客观证据,与宁远喜、温惠的辩解能相互印证。公诉人却仅采信叶华能、李艳证言并为其辩解。
第三,付款报批单上清清楚楚收款单位写的是“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叶华能既然补签字,证明看到过“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这一行字。这里没有“江西”,也没有“银行”,假如宁远喜向其谎称向江西银行支付,叶华能签字时应当产生可能错付的疑问。或者问一问宝献公司与江西银行的关系。叶华能没有质疑而审批,说明其同意向江西银行之外的第三方支付。辩方举证的目的是证明叶华能对支付对象为宝献公司是明知且同意的。这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不能改变叶华能的说法,但至少可以引起对叶华能说法真实性的质疑。公诉人不应一口咬定叶华能的说法就是事实。
又扯远了,还是说回铅笔吧。
一支铅笔,大有妙用。可以打破公司治理结构,让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也可以签字后擦掉,此事我不知情,与我无关。可以作为法老的权杖,也可以作为免责的金牌。用时如意棒,擦时乾坤圈。是佛是魔,全在持笔人一念之间。这一现象值得上市公司董监高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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