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虽仅有短短几行字,却包含了三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从第五条开始,便进入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范畴。在教学中,讲解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时,往往会从这些条款展开,第六条所涵盖的内容尤为关键。
这三项原则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即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及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中,前两项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更偏向常识性内容,却同样被纳入其中。
为何立法时要将这三项原则合并在第六条中?实际上,这三项原则虽看似是常识性规定,即便不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实践中也可能被遵循,但它们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是诸多制度和程序设计的核心理念。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八个基本制度和十二个基本程序,其设计逻辑中都蕴含着这些原则的精神。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例,即便刑诉法不作规定,这一理念也早已深入人心,成为纲领性的原则,指引着司法实践的方向。
从具体应用来看,这三项原则各有其实践意义。尤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机关在指控、法院在判决时常常提及,而从刑事辩护角度理解,这一原则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紧密相关。它所对应的正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有罪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证据法领域的延伸,绝非空洞的口号。
这些原则看似基础,实则内涵丰富,足以延伸出诸多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在教学中,仅这三项原则就可以展开两节课的深入讲解,足见其重要性。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我们首先应明确其作为基本法条的定位,理解其中三项原则的核心内涵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贯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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