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25年的张志晓律师最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份作为被告的判决书,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张志晓已提起上诉。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志晓被秀兰集团聘任为法务顾问。在聘用合同期间,其明知秀兰集团无金融许可资质、无基金经营许可资质,为秀兰集团的非法融资合同模版提供修改并进行审核,帮助实现“形式上的合法”规避法律风险,所审核后的合同模版被广泛应用于秀兰集团的非法融资项目。
“我只是通过邮件对秀兰集团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查、修改,提出法律意见,既没有决策权,也并不参与合同内容推进。”张志晓向“法度Law”提供了其与秀兰集团的邮件往来记录。
据张志晓所述,其只是就合同内容给出相关法律建议,后续集团是否采纳其意见他并不知情。
张志晓称,2019年末秀兰集团因涉嫌非法集资暴雷,次年11月份,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办案人员向张志晓了解相关情况,张志晓如实回答,其认为秀兰集团并不存在非法集资问题。
2022年,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直接刑拘了张志晓。
“拘留超过24小时应移送看守所,但我被扣押在办案中心整整三天。”张志晓告诉“法度Law”,相关办案人员再次向他了解了有关情况后,要求其进行退赃退赔。
“我一共收了150万法律咨询费,与‘涉嫌非法集资项目’有关的合同审查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进行退赃退赔也应该不超过几万块钱才对。”张志晓表示,在与办案人员沟通后,最终其退赔了15万元,对方出具了一张电子版财政收据。
然而,2023年初,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再次找到张志晓,并提供了一份由正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据鉴定结果显示,以涉案金额的183亿元与张志晓处理合同所涉金额的104亿元的比例与其所收咨询费150万的比例计算,张志晓应退赔80万元。
“我认为即便是退赔,也应当以我的工作量比例作为依据,而不应该以涉案金额比例作为依据。”张志晓称,他认为这个退赔金额不合理,遂向河北省财政厅举报了该会计师事务所。河北省财政厅就张志晓的举报作出答复显示:“存在计划工作不符合准则要求、独立性评估不够严谨、鉴定意见书个别内容有误、评价计量地产类公司吸收存款金额的标准不准确等问题。”
然而,在张志晓等人被起诉后,法院并没有采信这一答复,张志晓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罚有期徒刑2年,罚金4万元。
“律师一旦涉刑就不能再执业了,我觉得自己真的很冤枉。这个判决相当于断绝了我的职业生命。”张志晓说。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审查合同构成违法合理吗?
律师解读
北京浩淳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利勇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认定张律师系非吸共犯既缺乏充分证据,也超出了刑事打击的必要合理范围。
第一,律师的合同审核若仅针对合同形式合法性(如条款表述、违约责任等常规内容),未参与设计“承诺回报”“公开宣传”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素,难以证明其具有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帮助犯的认定强调“明知正犯行为的非法性且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而常规合同审核属于律师正常业务范畴,无法直接推导出帮助犯罪的主观恶意。
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核心危害性体现在资金池的构建与风险传导。从披露信息看,张律师的合同审核仅针对个别合同文本,既不涉及资金池管理,也不影响公开宣传的广度,其对犯罪结果的促进作用可忽略不计。正如司法实践中,行政、保洁等基础岗位人员通常不被追责,律师的服务若未突破职业边界,同样不应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第三,帮助犯的认定通常要求行为人从犯罪中直接获利(如按业绩分成、参与资金分配)。若律师收费仅为常规法律服务费用,且与涉案公司的吸存金额、客户数量无关联,其经济动机与犯罪获利存在本质差异。这种“低收费、无分成”的特征,更符合正常商业服务的属性,而非犯罪共谋。
第四,《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若将此类行为入罪,将导致律师在处理金融类业务时陷入“动辄得咎”的困境,直接威胁法律服务行业的正常运转。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强调,应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避免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正常商业活动。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仅应适用于其他法律手段不足以规制的严重违法行为。本案中,张律师的合同审核即使存在不当之处,也可通过民事追责或行业惩戒(如律师协会处分)解决,而非直接动用刑罚。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高运生律师告诉“法度Law”,张律师受聘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依据《律师法》第29条、38条审核合同是法定职责。属于典型的中性执业行为。只要律师没有利用专业认知主动策划、没有违背角色义务,就不应被转嫁刑责。青海林小青案中学界与最高检察机关已形成“不构成犯罪”的共识,处理结果获社会广泛好评。期待二审法院以同一标准厘清律师中性业务边界,早日宣告张律师无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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