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下午5时,放学铃声刚刚响起,12岁的赵小某随着班级队伍走下教学楼。就在三楼与二楼之间的楼梯平台,意外发生了——他不慎摔倒,牙齿猛地磕到墙面,当场折断。
带队教师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医院诊断显示:21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后续治疗中,医生建议待18周岁后进行桩冠修复,初步医疗费用633.07元。
事发第二天,学校出具《情况说明》,班主任和家长双双签字确认这是一起“意外撞到墙上”的事件。
但随后,赵小某家人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理由是:放学过程中未有教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学校存在监管不力。
01 事件回放:一堂昂贵的“安全课”
这起看似普通的校园伤害案件,却在庭审中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转折。
学校辩称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赵小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裁决成为焦点。
庭审揭示了一个关键事实:赵小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专题教育记载表》显示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至2024年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
但这足以让学校免责吗?
02 技术介入:VR还原现场打破争议
法院为查明真相,采用了一项创新技术——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真实完整再现事发现场。
这种技术还原让合议庭和当事人能够“亲临”事发地点,观察每个细节。尽管事发地点无监控,但VR勘验显示:
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
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
地面还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这些细节成为法院认定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职责的关键证据。
03 法理分析:为何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
- 学校已多次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宣传,张贴醒目安全提示;
- 事发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
赵小某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带给我们的思考远超案件本身:校园安全是家校共同的责任。
学校已经做了能做的——安全教育、醒目提示、事后应急处理。而作为家长,我们是否也在家中不断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是否告诉过他们上下楼梯要扶好扶手?是否提醒过不要在楼梯上追逐打闹?
法院判决书指出:“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这提醒我们:证据意识在法治社会至关重要,无论是对学校还是对家长。
也许真正的安全之路不在于事后的赔偿争执,而在于事前的预防教育——来自学校的,也同样来自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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