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内赠与的纠纷案件。上诉人程某为网络主播,被上诉人吴某系原配妻子,王某系吴某前夫,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为平台方。吴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王某与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快手平台打赏等方式,向程某赠与款项共计256293.35元。2024年9月,吴某与王某离婚,双方约定本案债权归吴某所有。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程某存在不正当情感关系,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程某转账95298.31元,通过快手平台打赏160995.04元,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属无效赠与,判决程某全额返还款项。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打赏行为属消费而非赠与,且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18民终86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程某转账金额较大,加之备注常有情侣用语,两人具有不正当情感交往的暧昧关系。王某在与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向程某转账合计95298.31元。程某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接受赠与有合法依据的证据下,王某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某通过快手打赏的形式共向程某支付的160995.04元,明显超出一般小额打赏的金额,亦认定为无效。基于主播对其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和其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主播与观众就打赏行为依法建立的实为赠与合同关系。本案中,鉴于程某与王某之间的不正当情感交往的暧昧关系,王某擅自使用共同财产打赏赠与程某已超出用户与主播之间正常关系的打赏,该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损害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确认无效。赠与合同自始无效,故程某取得上述资产时,上述资产尚属吴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数返还。”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婚内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以及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属于消费还是赠与。从法院的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出,本案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法律原则。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须遵循共同共有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快手打赏向程某支付的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吴某同意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侵犯了吴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定此类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财产共有权的保护。
其次,网络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程某主张打赏属于消费而非赠与,但法院未予采纳。实践中,网络打赏是否构成赠与需结合打赏目的、金额、频率及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的打赏行为发生于其与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打赏总额高达16万余元,且伴有明显情感暗示的备注内容。法院认为,基于主播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和打赏的无对价性,该行为实质上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此外,打赏金额远超正常娱乐消费范畴,且对象特定、目的暧昧,因此认定为无效赠与。
程序方面,程某还质疑一审法院采纳证据的程序合法性。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虽曾告知举证期限,但在庭审中仍组织了对新证据的质证,并通过电话征询了程某意见,程序上并无不当。这表明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证据审核采纳遵循实质性正义原则,即便超出举证期限,若证据关乎案件关键事实且经合法质证,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通过公正司法裁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涉网络打赏纠纷中的适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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