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应是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存在直接关联,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 。但在实际起诉时,原告可能因各种原因,将并非真正适格的主体列为被告 。
如果被告不适格,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中明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法院经实体审理认定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时,应当从实体上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而不能以程序问题为由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院认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所需满足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被告”。当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时,此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内的要件问题 。若法院经实体审理后认定被告不适格,应当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不能采用裁定驳回起诉的程序处理方式。
不过,若被告表面上主张主体不适格,实则抗辩的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或者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程序性事项时,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这类情形属于起诉要件审查范畴。若被告提出的上述理由成立,且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若理由不成立,法院则应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从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架构和相关规定来看,裁定驳回起诉通常是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旨在解决立案受理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 。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经审查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而对原告的请求予以否定 。
因此,对于被告不适格这一情形,究竟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需要深入分析被告不适格的具体情形以及其与诉讼程序各阶段的关系 。
被告不适格时应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综合考量法律规定、被告不适格的具体情形、诉讼阶段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准确把握这些要素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合法、合理且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裁判,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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