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我们都不陌生:收钱办事么!
但是,很多人对受贿罪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很多时候收钱并不构成受贿罪。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盘点这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钱退回去了就没事了
有的人在收钱之后,给人办事儿了,但是由于或这或那的原因,事儿没有办成,于是把钱退回去了,觉得自己还很“讲究”。
可是,这种情况下也是受贿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中规定了这种事后退还行为的认定标准。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钱后,及时退还或者在对方不接受的情况下,及时上交的,不是受贿。
这里有个“及时”的要求。必须时间很短,你不能收钱两年后再退还,那可不是什么“及时”。当然,如果两年后才发现在包包里夹杂了钱款的除外。
- 如果收钱后,因为自己或者对方或者相关联的人、事儿被查处,为了逃避责任、掩饰受贿事实而退钱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换句话说,只要给办事了,哪怕没办成,也是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只要收受财物以后,实际去办了,哪怕没办成,也是够受贿的。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误区二:收钱不办事不是受贿
有些人看着钱眼红,就想收钱,但不想给办事。这种情况只要数额够了,也是犯罪。
根据《解释》第1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只要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只要收钱了,无论想不想给办事、无论事儿有没有办成,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退一步讲,没按诈骗罪给认定都成不错了。诈骗罪可比受贿罪重多了!
误区三:事后收点儿“感谢费”不算啥
这是一种老思维。
很多人觉得,又不是我主动要的,他非得要给,而且是纯纯的事后感谢,怎么还能是受贿呢?
对不起,还真是受贿。
《解释》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只要事后收受的“感谢费”与之前履行职务有关系,一样需要按照受贿认定。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误区四:只要不收钱,收点儿礼品、购物卡啥的不是事儿
如果只是几十块钱的小礼物,当然不算啥。毕竟我们是人情社会,礼尚往来很正常。
但是如果物品价值比较高,可就不一样了。
受贿罪打击的是“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财物包括钱款,包括物品,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只要收受的物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有价值,超出了一般情况下的人情往来,就可以认定受贿。
比如帮忙装修,装修费用就是受贿数额。
比如送张游泳馆的会员卡,实际需要购买花费的钱款就是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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