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我们公司的资金链快断了,A公司必须帮我们!”电话那头,方某的语气急促而焦虑。方某原本经营着一个中型贸易企业(脱敏处理为XX品牌),但一场突发危机让他的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旧贷压身,现金流几近枯竭。他火急火燎地找到了周某,一个资金充裕的私人投资者,双方一拍即合:周某提供新贷500万元,条件是方某用这笔钱直接偿还之前的旧贷借款,从而“清清爽爽”重启业务。A公司作为集团企业(某集团公司,简称A公司),曾承诺为方某的借款担保,在周某的催促下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签订当天,A公司的负责人乙(脱敏处理)还特意强调:“我们只管保证这钱还上,不问具体用途。” 但谁也没预料到,方某的生意继续恶化了——新贷用光后,他无力偿还周某的款项。周某手持保证合同,气势汹汹找上A公司追款,而A公司矢口否认责任,称他们根本不知道借贷用于“借新还旧”。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最终裁判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依据详见法律分析部分),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用途的情况下才需担责。在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尽管乙收到过涉及资金用途的邮件,但邮件措辞模糊,未明确指出“以新贷还旧贷”的交易本质。同时,A公司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未曾主动询问借款目的,也未从方某和周某处获得任何明确的口头或书面确认。法院由此认定,A公司无法合理被推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还旧贷的用途。因此,保证合同无效,A公司免于担保义务。
裁判的核心在于证据链的缺失:周某提供的邮件未能形成决定性证明,法院强调保证责任须以知情为基础,否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结果避免了A公司成为“冤大头”,但也突显了企业担保的潜在陷阱。
法律分析
“新贷还旧贷,担保人轻松脱责?没那么简单!”——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读者。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十多年执业经验,曾代理众多类似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他专注于金融与合同法律实务研究,强调本案的法律根源在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这些条文明确规定:债权人(本案周某)和债务人(本案方某)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时,除非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用途,否则保证人(本案A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应当知道”,需结合保证人的注意义务判断——俞强律师曾处理过一个案件中,保证人因未审查基础合同而被认定知情。
具体到本案,风险在于企业担保常见的“盲签”现象。许多企业急于帮合作伙伴脱困,却不细究借款细节,最终踩坑。例如,在俞强律师的实务经验中,他曾建议某集团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嵌入“贷款用途确认条款”,结果成功防范了类似纠纷。这里给大家干货:企业作为保证人,务必要求债权人提供借款用途书面说明,并在保证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例如,“保证人责任以对借款目的知晓为前提,否则无效”。同时,企业主需主动审查主合同,避免信息不对称成为负担。通过这种方式,您也能规避类似风险,提升经营智慧。
总之,本案警示企业担保风险:【保证合同纠纷律师】建议,日常操作应强化尽职调查——否则,一个“不知情”就可能酿成损失数百万的悲剧。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