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一个“甩不掉”的监事身份
汤某曾是某圆材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12年公司成立时被登记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2014年汤某股权转让退出股东身份后,监事职务却像“隐形枷锁”般被保留。2021年任期届满后,汤某因个人发展需辞去职务,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发送辞职函、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声明,均石沉大海。更棘手的是,公司控股股东韩某2015年已去世,股东会陷入瘫痪,变更登记程序彻底“卡死”。
“我只是挂名监事,却要为公司可能的债务担责!”汤某的焦虑道出无数“被监事”群体的困境——未参与经营、无实质利益关联,却因工商备案背负法律风险。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
某法院判决支持汤某诉求:某圆材料公司需在30日内办理监事涤除登记。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自治失灵是司法介入前提
汤某已用尽内部救济(书面辞职、公告声明),公司拒不应诉且股东会瘫痪,内部治理程序完全失灵。委托关系的人身属性不可强制
监事委任本质属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汤某非股东且任期届满,公司无权强制其继续履职。恶意辞职与登记障碍的排除
无证据显示汤某辞职存在恶意(如逃避责任),亦无行政机关冻结登记等外部障碍,涤除登记具有可行性。
关键提示:法院特别强调,若公司因未及时补选导致监事空缺,不利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不得以此抗辩涤除登记。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裁判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此类案件需综合四重要件判定是否支持涤除登记:
审查维度支持涤除的情形不支持涤除的情形利益关联性已无股权/劳动关系(如离职员工)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辞职程序正当性已书面通知+公告(穷尽内部救济)未通知公司突然诉讼主观恶意为规避法律风险(如公司经营异常)逃避清算责任或诉讼中登记障碍仅为公司怠于办理存在行政冻结或破产限制
法律依据溯源:
《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是辞职权基础,身份关系不可强制绑定。
《公司法》第77条:监事任期届满未改选,原监事需履职至继任就职,但不等于公司可无限期拖延变更。
实务对策:
企业风控:
避免让无关人员挂名监事,离职员工应及时启动监事改选程序。
股东会僵局时可约定由单独持股10%以上的股东直接提名监事(章程特别条款)。
监事自救:
辞职需留存书面通知凭证(公证邮寄、公告刊登);
若遇“僵尸企业”,可调取工商内档证明公司经营异常,强化涤除登记必要性。
【股东纠纷律师】特别提醒: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挂名监事可能因公司失信被限高、甚至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尽早通过诉讼涤除是阻断风险的核心手段。
四、企业合规启示
对市场主体:
监事登记绝非“人情帮忙”的工具,企业需建立监事任免动态管理机制,变更登记超30日将面临1-10万元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5条)。对登记机关:
法院判决涤除登记后,不得以“监事空缺”为由拒绝办理。登记机关可后续督促企业补选,但不得对抗生效判决执行。
风险提示
公司治理纠纷涉及章程条款效力、程序合规性等专业问题,具体案件需结合工商档案、股东会记录等证据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针对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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