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被“套牢”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甲原为B公司员工,2019年经B公司(A公司唯一股东)安排,挂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但甲从未参与A公司实际经营,未领取报酬,社保关系也始终在B公司。2022年10月,甲从B公司辞职并入职C公司后,多次要求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均被拖延。因A公司涉诉,甲作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登记身份。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及股东B公司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涤除甲的登记事项。
裁判理由:
实质关联性缺失:甲与A公司无股权、劳动关系或社保关联,且未参与经营管理,不符合《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应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的法定条件。
章程合规性: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B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有义务协助变更登记。
委托关系解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属委托关系,甲辞职即解除委托,公司怠于变更需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专业解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核心在于证明“无实质关联性”与“穷尽内部救济”。结合新《公司法》及司法实践,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涤除登记的法定依据
《公司法》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须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挂名者因脱离经营实质,当然丧失任职基础。
辞任视为当然解除职务,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活动的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前提是存在真实委托关系。
(二)胜诉关键:两类核心证据
无实质关联证据链:
离职证明、社保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终止);
股东会决议免除职务文件(如有);
无参与公司经营记录(如无签字文件、无薪酬发放)。
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书面辞任通知:向公司及股东寄送《辞任函》,留存签收记录;
催告程序:通过EMS发送《变更催告函》,并在企业公示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截图存证;
公司自治失灵证明:如股东会无法召开、公章失控等。
(三)执行难点破解
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继任者”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此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主文明确“涤除登记”而非“变更至特定人”;
通过企业信用系统将原法定代表人标注为“***(法院协助涤除)”。
四、风险警示与解决方案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三大法律风险:
民事风险:因公司债务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
行政风险:公司违法时法定代表人被罚款、拘留;
刑事风险:涉嫌单位犯罪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责。
三步自救路径:
立即书面辞任:向公司及股东送达辞任通知,保留证据;
启动催告程序:发函要求30日内变更登记,全程公证;
诉讼涤除登记:若公司怠于履行,1个月内起诉并申请行为保全。
俞强律师建议
公司治理需回归法律本意,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实质关联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石。若陷入挂名困局,应尽早通过法律程序“拆弹”,避免为企业失控风险买单。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个案细节可能影响裁判结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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