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措施适当,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审慎、公平、公正作出决定,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征求意见稿》对惩戒措施的轻重程度进行了划分,包括轻微教育、较重教育、严重教育等三类。
其中,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五至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程序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较重、严重惩戒或纪律处分前,学校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及其家长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学生及家长如对惩戒或处分不服,可以在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起申诉。学生或家长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学生或家长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时,教师若因正当实施教育惩戒遭受不实举报或人身侵害,学校及教育部门应当及时澄清、保护,必要时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家长应当尊重学校、教师的教育权利,理解、支持和配合学校、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如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议。学校应当建立帮扶机制,对受惩戒学生及时予以关爱与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参照适用同一细则。
个人或单位如有修改意见,可于9月19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向省教育厅反馈,反馈时需注明单位名称(个人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邮箱地址为hnsdsf412@163.com,邮寄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四楼海南省教育厅412办公室。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海南日报
编辑:陈思思
审核:向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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