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分享案列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子女是否需要偿还?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子女应当偿还吗?
【基本案情】
崔某甲、王某之子崔某乙与张某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8日,崔某乙向殷某购买价款130万元的房屋一套。之后,崔某甲、王某向殷某银行转账31万元、交付现金9万元,合计40万元。同年4月24日,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1.8万元。为归还案涉房屋银行贷款,王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张某银行转账20万元、崔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向崔某乙银行转账15万元。崔某乙、张某于2020年9月22日登记离婚,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崔某乙离婚后向崔某甲、王某补写了总金额为75万元的借条四张。后崔某甲、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乙、张某共同归还借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崔某乙对借款予以认可;张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在崔某乙、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两人的赠与,请求驳回崔某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甲、王某与崔某乙、张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还是借贷。根据王某与张某的通话录音分析,张某陈述崔某甲、王某向崔某乙、张某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购房的钱是要归还的,说明崔某甲、王某提供资金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因此本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崔某乙、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借款共同购房,且在离婚时将案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款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判决崔某乙、张某归还崔某甲、王某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件启示】
目前房屋价格虽整体呈现下行趋势,但普通人购买房屋仍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子女婚姻状况恶化后,父母为防止财产流失往往以出资款系借款为由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出资方子女多对借款予以认可,配偶则以出资款系为赠与进行抗辩。为厘清出资款的性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 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1.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借贷或赠与,则应根据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如父母出资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审判实践中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离婚纠纷中的自认等各种形式的证据,合理认定出资款性质。2.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对于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名的借条,无论形成时间,都应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对于出资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应考察借条的形成时间,以考查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 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鉴于父母与子女的亲缘关系,父母在出资时表意不明且未保留相应证据的情况不在少数。出资款性质因无确实证据证明而使案件事实不清或处真伪不明状态时,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出资款性质。
平衡父母利益与子女及其配偶利益。
此类纠纷涉及父母利益、子女及其配偶利益的冲突。一般法院在对出资款性质作出认定时,将综合考虑案件相关因素、实现法律实质正义,努力实现二者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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