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汪敏丽律师
前言
预付式消费是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分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消费领域。但是,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的维权渠道亦不通畅,商家“卷款跑路”、退卡退款难、霸王条款等问题频发。
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预付式消费案件审理作出规范指引。但现实中,预付式消费模式仍然存在问题。
一
预付式消费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后,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解释》从纠纷审理的角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如《解释》第九条通过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妨害消费者权利;《解释》第十三条以列明经营者具体实施不法行为的方式,赋予消费者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但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先付费,经营者后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经营者为获取预付资金,初期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而在合同订立后,商品或服务质量则可能会出现严重下降。彼时,如经营者既未订立格式条款,也未实施《解释》第十三条中列举的不法行为,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二是经营者闭店、失联,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问题。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常出现诸如,经营者突然关门、失联,消费者预付资金难以追讨的情形。为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制:如《解释》第五条规定,允许消费者向特许人或被特许人追责,尤其在后者存在过错或造成消费者合理信赖时;《解释》第六条规定,场地出租者未审核经营者资质致消费者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换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实践中,很多经营者在通过欺诈手段诱导消费者预付费后,会迅速利用虚假清算程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更有甚者,会寻求专业团队帮助实施“金蝉脱壳”计划。针对此种经营者精心设计的“圈套”,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三是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问题。相较于一般纠纷案件而言,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首先是时间成本,从案件的最初立案到最终执行平均需6至12个月,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参加调解或诉讼过程。其次是举证成本,消费者在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实践中,很多预付式消费模式并无书面合同,消费记录等关键证据被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而且如果证据不足或不充分,会导致败诉风险。最后是经济成本,虽然很多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的标的较小,但其中可能会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事实争议,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支付律师费用。并且,有些案件可能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或鉴定,支付相应费用。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很多消费者往往会放弃维权。
二
改进与完善方法
为切实维护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进与完善:
其一,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否实现为评价标准,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相较于一般合同而言,预付式合同具有履行义务时间不对称的特性,但时间上的不对称,并不影响消费者为实现“花钱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根本目的。因此,合同的根本目的能否实现,是判断消费者能否解除预付式合同的核心依据。在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当着重关注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要素进行审查。首先,分析合同条款以及合同订立时的情形,明确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的根本目的,如为使用“特定游泳池”购买健身卡,则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使用“特定游泳池”。其次,判断合同履行不能的严重程度,如为使用“特定游泳池”购买健身卡,游泳池永久关闭而非暂时关闭,则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最后,明确补救措施或替代方案是否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值显著降低,如“特定游泳池”虽然永久关闭,但经营者可以提供同区域同规格的游泳池替代,则不应认定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预付式消费合同订立后,如经营者后续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其二,加大监管力度,完善信用惩戒机制。《解释》规定的事后追责和惩戒机制,但相较于事后救济而言,通过事前预防以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则更为重要。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机构,监管预付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并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要求经营者将预收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由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不被经营者擅自转移、挪用。针对实施恶意违约行为的经营者,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预收金额,多次恶意违约的经营者,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或行业限制。
其三,运用集体诉讼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集体诉讼,或称“代表人诉讼”,是指多数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导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多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的诉讼形式。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当众多消费者因同一经营者侵权行为遭受权益损害时,通过集体诉讼维权,能够将众多消费者与同一经营者的纠纷集中在一个诉讼程序中,由代表人代表全体消费者进行诉讼,有效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成本。集体诉讼中众多消费者合作,能够更加高效地收集和整理证据,降低举证成本,提高诉讼胜率,并且能够大大降低个体消费者的经济成本。集体诉讼制度通过集约化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方式,实现有效降低预付消费维权成本的目的。
律师介绍
/汪敏丽/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安徽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业务领域为以合同、医疗纠纷为主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诉讼。
发表学术论文:
1.《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探析》,载《江淮时报》,(2025年)
2.《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范适用》,载《江淮时报》,(2024年)
3.《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制约因素与路径设计》,载《人民法治》,(2024年)
4.《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与应对》论文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服务交流会”(2023年)
5.《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入选第十三届安徽律师论坛论文(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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