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可供阅读、学习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处罚的案例挺多的,当然,这与当前全国上下集中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也有一定关系。从公布的众多案例中,熟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朋友很容易发现,尤其是经常被处罚的朋友一眼就能看出,但就从业违法行为,为何受处罚,心理其实都很清楚。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不能老是被处罚啊,那能怎么办呢?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尽可能依法、依规执业,自己能把控的问题不大,但从委托方方面引发而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那就不好把控了。是否困惑就在这里呢?
以消防维保为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过程、结果,是否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根本无法跳出“不查不要紧,一查一个准”。若要有侥幸心理,首次或轻微情节违法行为免予查处,看看前段时间国家局发布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免予处罚的情形阅读理解后就明白,消防违法行为,几乎是零容忍,何况各省市立法,如消防条例还有更为细化的违法行为规定。
01 需要解决什么呢?
消防技术服务涉嫌、或可能出现违法行为,源头在哪里,这一点,用老板野猪的话来说,脚趾头都想得到。要解决?其实挺难的,现阶段市场竞争状况,从业运营成本,委托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意识等因素,根本没有条件形成合理保障消防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尤其是关键的发挥控火、灭火作用。
因此,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而言,降低消防违法所带来的风险,首要的问题是解决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作用的问题:
一是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二是确保火灾或紧急情况下消防设施能发挥作用,避免尤其是火灾发生时导致火势蔓延、扩大。
消防维护保养活动,基本上一个月一次,与委托方即社会单位的合约好像是参与了委托方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实上一点都没参与,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主要还是以来社会单位日常巡查、检查,以及按消防设施的维护周期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测试。
委托双方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测试周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依照维护保养规程、规范或规定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周期进行的维护保养活动,社会单位的测试周期是依据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所要求的日常维护、测试,看似有点绕,前者是行业标准要求的执业标准要求,当然也是从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而来;而后者是社会单位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履行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02 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吗?
消防技术服务过程、结果所带来的被追责风险,有些朋友可能会有不理解,认为责任划定不明确。但认真查阅法规,可以发现国家层面法律、部位规章也好,有立法权的省市出台的条例、规定也好,在消防技术服务领域,是不乏责任界定的,只是在技术服务开展过程或所活动结果,在主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上,各方理解或运用上有所差别而已。
这里插一下,不用怀疑法规是否完善,一项法规的出台,是历经业内生态久经考验、千锤百炼的专家、行业领军人物,充分调研行业“全链条”后的结果,何况后续审定过程是层层严格把关,实用性、操作员是不容置疑的。问题是出现在认定上的理解和运用,但主要的根源还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本身,对开展活动的依法、依规是否彻底,对活动结果质量是否自信出了问题。
接下来单就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来看,委托双方在消防设施维保的责任界定上,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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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是服务范围转嫁的责任吗?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按照委托方产权或使用区域开展活动,消防维保内容,一般就是该区域设置的消防设施,常见单体建筑,整栋,某一楼层或几层等都可以,是否一家消防服务机构或几家,其实对消防技术服务的目的并不影响,但服务的内容范围是明确的。
从近期公开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职,可能出现违法行为,但在责任的认定上,有可能归咎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常见的湿式报警阀组,阀门在“常开常闭”的问题上,责任划归模糊空间大,报警管路阀门本应常开,但关闭,将压力开关、水力警铃隔离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之外,本应发挥连锁启动喷淋消防水泵的压力开关无法正常使用,可能对火灾时灭火、控火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算谁的责任,是日常管理巡查、检查的问题,还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了虚假报告?
因此在服务合约和维保报告中,尽管在服务内容已明确服务项目真实设施的消防设施内容,即消防维保明确的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因管理还是维保的责任,各方理解或认定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该重视。
04 是被追责的“背锅侠”吗?
利己是人作为自然人第一意识的正常思维。违法行为是组织或自然人行为的结果,但在认定上的逻辑关系,利益相关方处于“利己”本能,首次反应觉得自身并没有违法。
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角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专项检查,服务对象发生火灾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从社会单位方面发现的违法行为,很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难以接受,但有不能不接受。换做消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反而比较能接受,常被消防行政处罚的朋友应该深有体会。
这里问题就来了,消防违法行为,认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违法责任主体,是“背锅侠”吗?从法理上去理解,“事出有因”,“因果循环”应该不是偶然,是必然。
近期,某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根据消防法、消技服以及消防工程师等法规,结合本省消防条例,详细列出包含28条违法行为负面清单,已非常清晰告诉大家,消防技术服务有哪些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情形是什么,违反了法规那条,处罚依据是什么。不用太怀疑执法部门对执业行为是否违法的判定,也不用太怀疑执业的不规范、不标准就能相安无事。
05 死结能不能化解?
这几天一遍文章,可能是心灵鸡汤,也可能励志美文,洋洋洒洒,文章好长,鼠标滚轮滚了好几下才到底,但内容没有看,滚轮倒回顶部对着标题凝视半天。
理解权力,掌握资源,构建关系网络,学会表演
与其纠结责任追究问题,还不如理论资源网络,算是如何化解“死结”,而不是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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