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起,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江湖传言“每一条都向着打工人”,可真正读完全文就会发现,用人单位只要证据链做得漂亮,照样能把主动权握在手里。
一、签不签合同谁说了算?过错方要担责
过去,有些员工入职后故意拖延或不签劳动合同,然后反过来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这种情况让很多企业感到头疼和无奈。
《解释(二)》的第七条这次带来了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是劳动者本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这一条实际上引入了“归责原则”,意味着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过程程度来判断,不再是只要没签合同就一律由用人单位“买单”。这有助于引导劳动者诚信缔约,也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操作建议:
企业需要完善自身的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例如:
规范流程:从员工入职起就启动合同签订程序,设定明确时限。
保留证据:如果员工拖延或拒绝签订,可以进行书面催告(如发送《劳动合同签订催告函》),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如签收回执、快递底单、电子邮件等)。
制度明确: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有义务及时诚信地签订合同,并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的行为列为严重违纪。
沟通留痕:保存好与员工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企业已尽到诚信磋商的义务。
二、特殊待遇不是白给的,提前离职要赔偿
为了吸引人才,很多单位会提供户口、住房、购车补贴、专项培训等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但如果员工在接受这些好处后未满服务期就离职,单位能否要求赔偿?以往这方面的争议较多。
《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离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过错情形),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已服务年限等因素予以确定。
这为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是实际损失,而非简单的“违约金”,且金额需合理。
操作建议:
协议要细致:签订《服务期协议》时应明确列出特殊待遇的具体内容(如:“为解决北京市户口”或“提供住房补贴XX元”),并尽量将其价值货币化量化。
约定计算方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理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如:根据未履行服务期的比例返还相应待遇)。
公平合理:服务期的长短应与特殊待遇的价值相匹配,避免显失公平。
保留凭证:妥善保管为提供特殊待遇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凭证。
特别提醒:单位自身首先要合法合规用工,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否则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企业可以双重索赔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但实践中,存在个别劳动者一边拿着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边违反约定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条规定明确了返还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可以并行适用,加强了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制裁力度,也更全面地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操作建议:
协议有效是前提:确保竞业限制协议主体适格(限于高管、高技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合理,与商业秘密的价值相适应。
条款明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以及违约时需返还经济补偿的条款。
按时足额支付补偿:严格按照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保留好支付记录。
主动取证:建立对离职核心员工的合理关注机制,注意收集和固定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
总结
《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劳动争议处理理念的重要转变——从过去的“绝对保护”走向“相对保护”。
过去,只要未签合同,就绝对要赔二倍工资;现在,法院会综合考量:是否实际工作;是否存在劳动者自身过错;是否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拖延或拒签。
这意味着企业管理权限增强,可以通过证据抗辩,减少机械性赔偿。劳动者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但不再是“一刀切”。
公平性原则,正在逐步取代单一的保护性原则,这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二既要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要遏制不诚信行为,让用人单位有更多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它为企业提供了三条维权路径:当劳动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当员工享受特殊待遇后未满服务期离职,企业可要求赔偿损失;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企业可同时要求返还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
来源: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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