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二把‘未休年假工资不受时效限制’这个条款删掉,是不是代表以后年假钱更难要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正式版本发布之前,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后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删除了这条未休年休假补偿适用 "特殊时效" 的规定。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是不是以后追讨年假补偿更难了?
一、时效规则变了?先搞懂两个 "时间概念"
要弄明白这次修订的影响,得先分清两个法律术语: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简单说,如果你在职期间公司拖欠工资,只要没离职,随时可以追讨,这就是特殊时效;而普通劳动纠纷得在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主张,这就是一般时效。
此前征求意见稿曾明确将未休年休假补偿纳入 "特殊时效" 保护范围,但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却删掉了这一条款。这一删不要紧,各地法院的裁判思路立刻呈现出 "光谱式" 分歧:
主流观点认为,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福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广东法院在(2025)粤 08 民终 967 号判决中指出,这种补偿是基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劳动对价,因此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河南、北京等地法院也持类似观点,认为时效从次年 12 月 31 日起算。
少数观点则坚持,未休年假期间劳动者相当于提供了隐形劳动,补偿应属劳动报酬。海南法院在(2024)琼 9028 民初 4445 号案件中就明确判定,未休年假工资与加班费一样,适用 "在职期间不受时效限制" 的特殊规则。湖北某中院也支持了劳动者追讨三年前未休年假补偿的请求。
最特别的是北京地区,2024 年修订的审理指南删除了此前关于年假补偿时效的具体规定,现在处于 "无明确规则" 状态。这意味着在北京打官司,时效问题可能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二、政策撑腰:带薪休假仍是 "硬权益"
虽然司法解释删去了时效条款,但国家对带薪休假制度的重视程度可一点没减。咱们可以看看这张 "政策保障网":
人社部早在 2018 年就明确答复,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时效。《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特别强调要 "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空话。从 "十四五" 规划到连续多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落实带薪休假一直是重点任务。
地方层面更是动作频频:山东明确要求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鼓励错峰休假";河北、浙江等地将带薪休假与促消费政策挂钩。这些政策信号都在告诉我们:带薪休假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司法实践也在强化这一导向。2025 年铜陵市一起劳动争议中,公司以 "员工未主动申请" 为由拒绝支付补偿,仲裁委明确指出: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员工未申请为由免除。北京、重庆等地法院也多次判决,用人单位不能用 "过期作废" 的内部规定剥夺员工的休假权。
三、未休年假能累积吗?征求意见稿没提这些事
有读者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是不是允许未休年假累积?这里需要明确区分两个概念:时效规定和休假安排规则。根据搜索到的征求意见稿原文,其第五条仅涉及未休年休假补偿的仲裁时效问题,压根没提过年假能否累积的事。
年假累积的规则其实早就写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休完,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必须征得职工同意才能跨 1 个年度安排。这意味着:
- 年假不能无限期累积,最多只能递延到下一年
- 跨年安排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规定 "当年不休过期作废"
- 哪怕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也没有任何条款突破这个基本规则
实践中,广东某电子公司曾规定 "未休年假次年 3 月自动清零",法院在(2025)粤 08 民终 967 号判决中认定该规定无效,因为它未经员工同意就剥夺了跨年度安排的权利。这也提醒大家,任何关于年假 "过期作废" 的内部制度,都必须符合 "协商一致" 的前提。
四、给打工人和企业的实用指南
面对这种 "司法分歧 + 政策支持" 的局面,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更精准地把握规则:
对劳动者来说,要记住两个关键时间点:如果仍在职,当年未休年假可跨一年安排,时效从第三年 1 月 1 日起算;如果已经离职,要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主张。取证时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公司明确拒绝安排休假,要及时固定书面证据。
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不能以为条款删除就可以松口气了。建议建立年假台账,每年主动提醒员工休假;跨年未休的要与员工书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结算未休年假补偿。那些想靠 "未申请视为放弃" 的制度漏洞规避责任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多次否定。
特别要注意的是,未休年休假补偿的计算有明确标准:按照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实际额外支付的是 200%。这一点在江苏苏州中院 2025 年的判决中得到再次明确,企业可别少算了这笔钱。
结语:权益保护从未 "过期"
说到底,这次司法解释删除时效条款,更像是将司法争议暂时 "搁置",而不是降低保护力度。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体现,既写在《劳动法》里,也落实在国家政策中。
对于打工人来说,要记住:你的休假权不会因为一条条款的删除就消失;对企业而言,与其纠结时效问题,不如建立更规范的休假管理制度。毕竟,保障员工休息权,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和谐持久。
案例来源:
(2024)琼 9028 民初 4445 号、(2023)鄂 01 民终 23754 号、(2025)粤 08 民终 967 号、(2025)豫 01 民终 3034 号等案件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 3825 号建议的答复、《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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